一、本程序所稱天然災害期間緊急救災廢棄物指因風災、水災(豪雨)及
震災所產生之一般垃圾、巨大垃圾、廢花草樹木、動物屍體、建築廢
棄物、河川漂流物、溝渠污泥及因坍方所產生之土方其體積在五仟立
方公尺以下者。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及支援救災之軍事機關車輛於天然災害期間及
天然災害結束後七十二小時內運送緊急救災廢棄物進入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垃圾衛生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適用本程序,並得免費
進場;超過上述時間仍需緊急運送救災廢棄物免費進入掩埋場者,主
辦機關應先報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延長期限。
三、天然災害期間及災後七十二小時內,掩埋場應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天然災害期間緊急救災工作實施計畫」規定,或依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指示,留守主管人員及必要之工作人員,二十四小時開放掩
埋場,以因應緊急救災廢棄物之處理工作。
四、運送緊急救災廢棄物進入掩埋場前,主辦機關得先電話通知掩埋場進
場單位、連絡人員姓名、進場車輛車號及估計進場數量,並由掩埋場
作成電話紀錄據以開放進場,但因情況緊急或通訊系統中斷時,主辦
機關得逕行運送緊急救災廢棄物進場,掩埋場不得拒絕。掩埋場聯絡
電話如下:
場長:二六五一一四三四
正工程司:二六五一六五九七
工務組:二六五一六六四七
行政組:二六五一六五七六、二六五一六五七九
傳真:二六五一八六四四
五、主辦機關自有或租用車輛運送緊急救災廢棄物進入掩埋場,每車總重
量(含車重)限為四十公噸以下,主辦機關並應填具一式三聯之進場
管制聯單(如附件)確認來源並經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後
,主辦機關保留第一聯,餘交由車輛駕駛隨車攜帶,於進場時經掩埋
場警衛室查驗無誤簽章後進場,再經掩埋場地磅站填寫進場重量核章
後,掩埋場保留第二聯,第三聯由車輛駕駛攜回交主辦機關留存。
主辦機關於緊急救災廢棄物運送二十四小時內未接獲經掩埋場之進場
管制聯單第三聯者,應主動追查該廢棄物流向。
六、掩埋場對於進場緊急救災廢棄物應確實查驗管制,未填具進場管制聯
單者不得放行進場,並應防止有害廢棄物進場,且應逐日按進場管制
聯單內容逐筆造冊於次日上午九時前傳真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備查
。
臺北市天然災害期間緊急救災廢棄物進入垃圾衛生掩埋場
進場管制聯單 第 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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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
│名稱(全│ │
│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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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 │
│名稱或日│ │
│期 │ │
├────┼──────────────────┤
│廢棄物來│ │
│源或地點│ │
├────┼──────────────────┤
│廢棄物內│ │
│容 │ │
├────┼──────────────────┤
│運送車輛│ │
│車 號│ │
├────┼────┬────┬────────┤
│ │主辦機關│□本聯單│□除漏措施良好 │
│ │首長或其│ 所填廢│□防止逸散措施良│
│ │授權人員│ 棄物來│ 好 │
│主辦機關│簽名或蓋│ 源屬實│□車體清潔情況良│
│簽 章│章(含職│ │ 好 │
│ │稱及姓名│ │ │
│ │) │ │ │
├────┼────┴────┴────────┤
│進場日期│ │
│ │ 年 月 日 時 分 │
│時 間│ │
├────┼──────────────────┤
│出場日期│ │
│ │ 年 月 日 時 分 │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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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總重│ kg│車輛│ kg│廢棄物│ kg│
│ │ │空重│ │實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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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掩埋場簽│警衛室 地磅站 │
│章 │ │
├────┼──────────────────┤
│ │1.本管制聯單一式三聯,未經主辦機關首│
│ │ 長或其授權人員及掩埋場管理人員簽章│
│ │ 者無效。 │
│備 註│2.第一聯由主辦機關填寫完整校對無誤後│
│ │ ,由主辦機關留存。 │
│ │ 第二聯經掩埋場填寫進出場時間及進場│
│ │ 重量簽章後由掩埋場留存。 │
│ │ 第三聯經掩埋場填寫進出場時間及進場│
│ │ 重量簽章後由駕駛攜回交主辦機關留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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