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提昇環境品質,增進市民福祉,特設置臺北市環境保護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