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管理機關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支出。 二 管理機關之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支出。三 委託依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或其他公民營廠商(機構 )處理或再利用焚化灰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所需費用支出。 四 其他相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