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暨廢棄物處理場領班遴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遴選外勤隊(包括十二區清潔隊、直屬清潔隊、溝渠一、二隊、資源
    回收隊、公廁管理隊)、廢棄物處理場編制內駕駛、隊員、技工,擔
    任領班一職,加強工作聯繫、意見溝通及管理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領班職責:
    (一)接受場長、股長及隊長、分隊長指揮、監督及考核。
    (二)領班工作,由股長、隊長、分隊長視實際勤務指派。
    (三)協助傳達並貫徹工作命令。
    (四)協助各班人員工作之分配。
    (五)協助現場工作管理並隨時與隊部保持聯繫。
    (六)聽取班上人員意見,適時反映上級參考。
    (七)協調促進單位人員團結合作。
    (八)執行現場作業安全檢查、監督及指導。
    (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三、領班名額:
    (一)十二區清潔隊各隊得設駕駛領班一至二名,各隊之每一分隊設
          領班一至二名。
    (二)直屬清潔隊得設領班八名。
    (三)溝渠一、二隊得各設領班六名。
    (四)資源回收隊得設領班四名。
    (五)公廁管理隊得設領班三名。
    (六)廢棄物處理場得設領班十二名。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四、領班遴選標準:
    (一)品性良好、任勞任怨、富工作熱忱、身體健康,及無不良嗜好
          者。
    (二)於本局任滿三年,於各該場隊任滿二年,具管理及領導能力者
          。
    (三)過去二年未有記過以上處分,及未有與領導品德有關之申誡處
          分者。
    (四)除前述四項遴選標準外,資源回收隊領班另須符以下遴選標準
          :
          1.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備文書處理、電腦操作、圖表
            製作能力者。
          2.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從事該班相關工作所需專長及
            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立法理由〕
經本局與職業工會一百一十二年第一次勞資會議決議,刪除第四點第三款
考績標準,以下款次遞移。

五、領班遴選方式:
    (一)十二區清潔隊、直屬清潔隊、溝渠一、二隊領班分二階段方式
          遴選,第一階段採開放登記遴選,遴選資格除須符合本要點第
          四點遴選標準之要件外,另各分隊長可推薦一人,均需取得分
          隊成員三分之一人數連署(可重複連署),獲連署通過後再經
          區隊資格審查通過列為候選人。第二階段即由該分隊全體隊員
          、具投票資格之市民工投票,得票數最多者當選;若最高票得
          票數相同時,進行第二輪投票,得票數最多者當選,若得票數
          仍相同時,採候選人抽籤方式決定領班人選。駕駛領班亦比照
          分隊領班遴選方式實施之。
    (二)市民工須於所屬分隊工作滿半年始具投票資格。
    (三)公廁管理隊、資源回收隊比照分隊領班遴選方式辦理。
    (四)外勤隊若無人登記遴選或通過連署,由隊長或分隊長推薦一至
          二人列為候選人,再經相關成員(含公廁臨時工)投票,由高
          票者當選,並報局核備。
    (五)廢棄物處理場由場長圈選至多二人,並得由各班連署最高票者
          一人列為候選人,再經相關成員投票,由最高票者當選,並報
          局核備。
    (六)投票事務依本局頒定領班遴選投票注意事項辦理。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六、領班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立法理由〕
考量領班遴選工作經驗累積之需求,及近期優秀領班人選難覓,本點修正
取消領班連任次數之限制。

七、領班於任期內,服務成績欠佳,工作不力者,得由該場長、隊長簽報
    局長核准撤換改(遴)選;其有記過以上處分,或有與領導品德有關
    之申誡處分者應即予撤換改選。接任者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所餘任
    期未滿一年者,由場長、隊長指派一人並簽局長核准後代理之。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