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領班遴選標準:
(一)品性良好、任勞任怨、富工作熱忱、身體健康,及無不良嗜好
者。
(二)於本局任滿三年,於各該場隊任滿二年,具管理及領導能力者
。
(三)過去二年未有記過以上處分,及未有與領導品德有關之申誡處
分者。
(四)除前述四項遴選標準外,資源回收隊領班另須符以下遴選標準
:
1.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備文書處理、電腦操作、圖表
製作能力者。
2.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從事該班相關工作所需專長及
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立法理由〕 經本局與職業工會一百一十二年第一次勞資會議決議,刪除第四點第三款
考績標準,以下款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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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領班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立法理由〕 考量領班遴選工作經驗累積之需求,及近期優秀領班人選難覓,本點修正
取消領班連任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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