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暨廢棄物處理場領班遴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北市環清字第1123038 958號函修正第4點、第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十八北市環三字第88221882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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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九十一北市環三字第09131672 3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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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4)北市環三字第094322530 0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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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北市環三字第1003323 72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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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北市環三字第10333911200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第三點至第六點、第8點,自函頒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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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北市環清字第1063454 7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至第5點、第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外勤隊、掩埋場暨修車廠領班遴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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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北市環清字第1106043 454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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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北市環清字第1123038 958號函修正第4點、第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外勤隊暨廢棄物處理場
    領班遴選更具民主代表性及增進勞資和諧,藉以順利推動本局各單位
    勤務,業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訂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勤隊
    、掩埋場暨修車廠領班遴選要點」,並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以一
    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北市環清字第一一0六0四三四五四號函頒修
    正,修正後全文共七點。
二、本次修正第四點及第六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第四點第三款「最近三年內考績一年甲等、二年乙等以上
          者」考績標準之限制;以下款次配合遞移。
    (二)修正第六點,取消領班連任次數之限制。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領班遴選標準:
    (一)品性良好、任勞任怨、富工作熱忱、身體健康,及無不良嗜好
          者。
    (二)於本局任滿三年,於各該場隊任滿二年,具管理及領導能力者
          。
    (三)過去二年未有記過以上處分,及未有與領導品德有關之申誡處
          分者。
    (四)除前述四項遴選標準外,資源回收隊領班另須符以下遴選標準
          :
          1.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備文書處理、電腦操作、圖表
            製作能力者。
          2.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從事該班相關工作所需專長及
            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立法理由〕
經本局與職業工會一百一十二年第一次勞資會議決議,刪除第四點第三款
考績標準,以下款次遞移。

六、領班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立法理由〕
考量領班遴選工作經驗累積之需求,及近期優秀領班人選難覓,本點修正
取消領班連任次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