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
違反環保法令罰鍰案件,促使義務人依約如期繳款結案,以建立公平
、客觀之標準,並利執行上有所依循,特訂本處理原則。
|
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義務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期繳
納罰鍰金額:
(一)義務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八十歲以上人、低收入戶或
身體障礙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失業、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三)行政罰鍰金額裁處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
(四)不符前三款規定,惟確有處理意願,並經簽奉核准者。
前項義務人處分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者,本局不予受理,得逕向行政
執行署申請辦理。
|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敘明
其理由。
|
四、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六萬元者,得分二至四期繳納,每期繳納金額不
得低於六佰元。
(二)罰鍰金額六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十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八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
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
之。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
五、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若有一期未依限繳納者,本局即得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
六、本處理原則之申請書由本局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