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分期繳納違反環保法令罰鍰案件處理原則(以 下簡稱本原則),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北市環稽字第0九六三0四八四三00號函訂定發布,並自函頒之日 起施行。 因本府一一三年七月五日府授民治字第一一三0一二九九二九號函,要求 檢討由里長開立證明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經檢討內容後,發現實務上里長 確實難以證明義務人失業及家境清寒情形,為符合實務運作需要,故刪除 本處理原則第二點中由里長開立證明之文字。
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義務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期繳 納罰鍰金額: (一)義務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八十歲以上人、低收入戶或 身體障礙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失業、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三)行政罰鍰金額裁處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 (四)不符前三款規定,惟確有處理意願,並經簽奉核准者。 前項義務人處分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者,本局不予受理,得逕向行政 執行署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