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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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之環保展示中心(以下簡稱環保展示中心)指設於山水綠
生態公園(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37號)入口之三層建築物。
環保展示中心開放時間為週二至週日之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中午十
二點三十分至下午一點三十分休息。但國定假日、政府公告之天然災
害停止上班日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之必要
休館日,不開放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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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保展示中心各樓層之使用用途如下:
(一)一樓為休閒室,提供民眾休憩使用。
(二)二樓為互動展示區,提供靜態影片及動態互動遊戲,民眾得自由
進出使用。
(三)三樓為多功能活動區,除供本局及所屬機關、單位使用外,以提
供使用者申請經本局同意後舉辦之下列非營利活動使用為限:
1.舊莊里辦公處舉辦之里鄰活動。
2.社區大學舉辦之展覽及教學活動。
3.環境教育活動。
4.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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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環保展示中心三樓多功能活動區者,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
具申請書(如附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經許可同意後始得使用。但申
請人有正當理由經本局同意者,不受十日之限制。
申請人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並應於提出後二日內
補送申請書。
二以上申請使用單位申請使用相同時段者,本局將於使用日起計前二
日(遇休館日提前一日)上午十時公開抽籤。
本局提供使用期間如遇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單位臨時舉辦活動時,
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單位得為優先使用,已申請使用之單位應配合
另覓場地或改期,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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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場地之整潔及安全,歸還場地前應將場地復
原,如未將場地復原或未經同意私接電器及電線致現有設備損壞,均
應負責維修或照價賠償,如經本局通知三日內不予修復,本局將停止
其申請使用一年,並追討損壞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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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者即予
廢止許可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活動內容有違反法律之行為者。
(二)有營業行為者。
(三)有安全顧慮者。
(四)活動內容變更或轉讓他人使用,未經本局同意者。
(五)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六)妨害公務者。
(七)蓄意破壞公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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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使用環保展示中心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設備器材,除本局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完
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或照
價賠償。
(二)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本局許可後,
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本局許可,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
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他
設備。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三)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保管,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本局許可,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如須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局許可後,始
可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六)未經本局許可,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不得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八)不得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經本局同意或另有特別
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活動內容不得危害民眾健康或建築物安全。
(十)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十一)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
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本局人員之指導。
(十二)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致生損害本局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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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於申請使用單位使用期間,得進行實地現場查核訪談,必要時得
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稅捐單位查核,申請使用單位不得拒絕;若
經查獲實際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有收費營利性質者,本局得令立即
停止使用,並停止其使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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