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檢驗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檢驗站)檢驗人員健康,
    提供檢驗人員健康檢查費用之補助,特訂定本計畫。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檢驗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資格及額度:
    (一)補助資格:本局列管在職中之本市檢驗站檢驗人員,且於本市
          檢驗站服務年資連續滿一年(年資累計至實施健康檢查之當年
          度一月一日),於以下任一本市轄內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
          ,且檢查項目包含肺部器官相關檢查:
          1.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且於合格效期內之醫院或教學醫院。
          2.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且
            於認證效期內之醫療機構。
          3.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且於認可效期內
            之醫療機構。
    (二)補助額度:兩年內以申請一次為限,每次補助最高上限為新臺
          幣(下同)三千五百元,依申請人實際費用支出覈實給予補助
          。
〔立法理由〕
本點修正擴大健康檢查配合之醫療機構,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組織評
鑑合格或認可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且檢查項目包含肺部器官(本計
畫主要之疾病篩檢目的)相關檢查之項目,皆可申請本計畫費用補助,以
鼓勵檢驗人員踴躍實施健康檢查。

三、應備文件及申請期限:依前點規定申請費用補助者,應於實施健康檢
    查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於本市市民服務大平台(ht
    tps://service.gov.taipei/)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四)機車排氣檢驗證正面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五)健康檢查繳費單據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六)在職服務年資證明書(如附件二)。
〔立法理由〕
配合收件流程已全程採用線上申請方式,提升申請補助之效率及便利性,
本點申請資料改以提供健康檢查繳費單據影本即可。

四、本局受理申請案件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案件經審查其應檢附文件不全者,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
          1.申請者資格不符。
          2.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3.其它違反本計畫規定。
    (三)申請案件審查結果,由本局通知申請者。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五、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查通過者,補助款由本局依補助申請表所附金融機
    構帳號,以電匯轉帳方式撥款,電匯轉帳手續費由補助款中扣除。
    申請人應確認其金融機構帳戶屬正常狀態,無凍結或結清等異常情形
    。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六、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
    部或一部,並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如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而獲得補助。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其他違反法令行為,經本局認定其情節重大。
    (四)其它違反本計畫規定。
〔立法理由〕
增列修正規定第四款核准補助後發現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並刪除第
二款查核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