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
    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
    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
    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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