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
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
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
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
除。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
,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
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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