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
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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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程序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下列本府所屬機關執行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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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受理次核心產業使用之申請及
次核心產業之認定。
(二)都市發展局:本作業程序之擬(修)訂作業。
(三)地政局:提供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及平均值。
(四)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核算回饋金、核准及廢止
次核心產業使用。
(五)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開立回饋金繳款書及回饋金收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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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園區內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其建築物作次核心
產業使用時,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如附圖):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附上實際營業地址所營事業項
目切結書)。
2.建物登記謄本。
3.門牌整編證明(若無則免附)。
4.建築物使用執照存根。
5.回饋金計算申請書
(二)經產業局審查申請文件齊全,並認定屬次核心產業項目後,由該
局將申請資料送建管處核算應繳納回饋金金額。
(三)建管處核算應繳納回饋金金額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更新處。
(四)應繳納回饋金之案件,由更新處開立繳款書予申請人,並載明繳
納期限。
(五)申請人依規定向更新處完成回饋金繳納後,建管處應依更新處之
通知,以府函核發核准函予申請人,並副知產業局。
(六)經建管處核算無須繳納回饋金者,仍須經建管處以府函核發核准
函,始完成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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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申請程序經審查非屬次核心產業項目,或應檢附文件不符規定且
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補正,或未於所載期限內繳納回饋金者,本府得駁
回其申請案。另回饋金核算時點與繳納期限,涉及跨年度且逾期未繳
納者,應重新計算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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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
畫案公告實施前,依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
辦法申請回饋金分期繳納者,其繳納程序依原回饋辦法及臺北市大內
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回饋金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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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作業程序收取之回饋金,應納入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其支用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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