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園之開
  發管理,並彰顯公園生態、遊憩、交誼、健身、防災、教育與文化之基
  本功能,改造公共環境品質,特訂定本準則。
  公園之開發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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