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園之開 發管理,並彰顯公園生態、遊憩、交誼、健身、防災、教育與文化之基 本功能,改造公共環境品質,特訂定本準則。 公園之開發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