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之設計,經申請人提出申請,確認基地情形特殊,斟酌技術可行性
、經濟可行性、景觀需求、安全及當地居民意見,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者,於必要範圍
內得不受本準則原則性規定之限制。
前項原則性規定,係指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前段、第八條第一款後段、第七款後
段、第九條、第十條第三款後段、第四款後段草地綠覆率之規定、第八
款、第九款、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本文挖、填土石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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