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公園除地形條件特殊外,應於園區內適當場所配置公共服務設施,其設
  置依下列規定:
  一、公園內應於適當地點設置供人行休憩之座椅,或利用適當尺度之地
      形、階梯、花臺設計,以供人行休憩使用。其配置以配合園區動線
      、景觀植栽、園區活動等特性為原則。
  二、公園內應提供避雨、避雷之空間或構造物。
  三、公園內應配合園區動線、活動機能,於適當地點設置適量之洗手臺
      、公用電話及垃圾筒。垃圾筒之設計應避免洩漏污水及臭味。
  四、公園除相鄰公共設施已設置公共廁所外,應設置公共廁所,並考量
      實際需求設置親子廁所。其設計區位應考量可及性與公園景觀,且
      其內部隔間應維護使用者之私密性。
  五、公園內之通風管道、採光井、天橋與地下道進出口及電氣、電信或
      其他公共設施之人工構造物,應以綠化或公共藝術美化方弛浮理。
  六、公園應評估遊客容納量及停車供需狀況,設置適當之公共停車空間
      。
  七、二公頃以上之公園應以至少設置一處風力或太陽能設施,並配設解
      說標示為原則。
  八、公園內得於適當地點設置管理室,並規劃合宜之擴音系統,且配合
      地形地貌設置適當隔音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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