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除地形條件特殊外,應於園區內適當場所配置公共服務設施,其設
置依下列規定:
一、公園內應於適當地點設置供人行休憩之座椅,或利用適當尺度之地
形、階梯、花臺設計,以供人行休憩使用。其配置以配合園區動線
、景觀植栽、園區活動等特性為原則。
二、公園內應提供避雨、避雷之空間或構造物。
三、公園內應配合園區動線、活動機能,於適當地點設置適量之洗手臺
、公用電話及垃圾筒。垃圾筒之設計應避免洩漏污水及臭味。
四、公園除相鄰公共設施已設置公共廁所外,應設置公共廁所,並考量
實際需求設置親子廁所。其設計區位應考量可及性與公園景觀,且
其內部隔間應維護使用者之私密性。
五、公園內之通風管道、採光井、天橋與地下道進出口及電氣、電信或
其他公共設施之人工構造物,應以綠化或公共藝術美化方弛浮理。
六、公園應評估遊客容納量及停車供需狀況,設置適當之公共停車空間
。
七、二公頃以上之公園應以至少設置一處風力或太陽能設施,並配設解
說標示為原則。
八、公園內得於適當地點設置管理室,並規劃合宜之擴音系統,且配合
地形地貌設置適當隔音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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