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機構執行申報案件查核業務,除應依本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並 負有下列義務: 一、協助建築物公共安全宣導及未申報場所查察作業等事項。 二、保存受理申報案件之相關資料五年以上。 三、協助都發局處理申報案件之文書工作。 四、不得拒絕受理申報案件之申請。 五、不得有廢弛職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六、不得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他人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