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查核機構執行申報案件查核業務,除應依本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並
  負有下列義務:
  一、協助建築物公共安全宣導及未申報場所查察作業等事項。
  二、保存受理申報案件之相關資料五年以上。
  三、協助都發局處理申報案件之文書工作。
  四、不得拒絕受理申報案件之申請。
  五、不得有廢弛職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六、不得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他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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