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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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
  法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準則。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執行。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核機構:指經都發局指定具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能力之非
      營利性機構或團體。
  二、查核人員:指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或設備安全
      類之專業檢查人認可證,並經查核機構派任執行申報案件查核作業
      之人員。

  都發局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查核機構:
  一、登記於臺北市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
  二、置有三十五人以上之查核人員,且各該人員不得為其他查核機構之
      查核人員。
  三、設有固定辦公處所、文件儲存空間、專線電話及網站,以提供法令
      宣導與申報資訊查詢服務。
  前項指定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查核機構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都發
  局重新申請指定。

  查核機構除須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擬訂執行計畫書,載明查核作業流程、收費基準及檔案管理方式與
      設備,報都發局核定。
  二、發給查核人員派任證書。派任證書有效期限為二年,查核人員應於
      期限屆滿前,向查核機構申請換發派任證書。
  三、查核人員之資料造冊陳報都發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四、對所屬查核人員就查核作業辦理講習訓練,其每人每年訓練時數不
      得低於八小時。

  查核機構受理申報案件後,應指派所屬查核人員於十五日內依指定查核
  項目完成查核,並簽名負責。其查核結果,查核機構應以書面通知申報
  人及都發局,並逐案登載於內政部營建署規定之資訊網站。

  申報案件經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者,查核機構應限
  期一個月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涉及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事項,得核予三個月
      改正期限。
  二、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公有建築物之改善事項者,得核予六個月
      改正期限。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都發局同意者,得另行核予改正期限。
  前項改正期限屆滿仍未改正或不再申報者,查核機構應按月彙整造冊提
  報都發局處置。

  申報案件經查核不合格者,查核機構應詳列不合規定事項,一次通知申
  報人,令其改正。
  申報人應於接獲前項通知改正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
  竣後送請複核。
  前項改正期限屆滿仍未改正或未送請複核者,查核機構應按月彙整造冊
  提報都發局處置。

  查核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申報案件為查核人員擔任專業檢查人時,其所屬專業檢查機構之人
      員所為之檢查簽證。
  二、申報人為查核人員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
      居之親屬。
  三、申報人近三年內與查核人員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查核人員有前項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申報人得以書面釋明其原因事實,向該查核機構申請迴
  避。
  查核機構於所屬查核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應令其迴
  避,並另行指定查核人員辦理。

  查核機構執行申報案件查核業務,除應依本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並
  負有下列義務:
  一、協助建築物公共安全宣導及未申報場所查察作業等事項。
  二、保存受理申報案件之相關資料五年以上。
  三、協助都發局處理申報案件之文書工作。
  四、不得拒絕受理申報案件之申請。
  五、不得有廢弛職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六、不得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他人秘密。

  都發局應組成專案小組,按一定比例抽查申報案件。
  申報案件經專案小組審認查核機構或查核人員有相關疏失者,得由都發
  局登記缺點。

  查核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查核機構不得派任其辦理查核作業;
  已派任者,終止派任︰
  一、最近一年內經都發局登記缺點達三次。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查核機構辦理之講習訓練。
  三、非由本人執行申報案件查核作業。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未自行迴避,或經命令迴避而未迴避。
  五、有第十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情事。
  經依前項終止派任之查核人員,查核機構應於都發局所定期限內指派。

  查核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終止與查核機構之委託關係
  ︰
  一、最近一年內經都發局登記缺點達六次。
  二、派任未具查核人員資格之人執行查核作業。
  三、最近一年內所屬查核人員經終止派任人數逾五人或逾所屬查核人員
      總數十分之一。
  四、違反第十條之義務。
  五、其他重大違失。

  本準則所定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定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