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查核機構不得派任其辦理查核作業; 已派任者,終止派任︰ 一、最近一年內經都發局登記缺點達三次。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查核機構辦理之講習訓練。 三、非由本人執行申報案件查核作業。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未自行迴避,或經命令迴避而未迴避。 五、有第十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情事。 經依前項終止派任之查核人員,查核機構應於都發局所定期限內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