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查核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終止與查核機構之委託關係
  ︰
  一、最近一年內經都發局登記缺點達六次。
  二、派任未具查核人員資格之人執行查核作業。
  三、最近一年內所屬查核人員經終止派任人數逾五人或逾所屬查核人員
      總數十分之一。
  四、違反第十條之義務。
  五、其他重大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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