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終止與查核機構之委託關係 ︰ 一、最近一年內經都發局登記缺點達六次。 二、派任未具查核人員資格之人執行查核作業。 三、最近一年內所屬查核人員經終止派任人數逾五人或逾所屬查核人員 總數十分之一。 四、違反第十條之義務。 五、其他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