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核機構:指經都發局指定具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能力之非
      營利性機構或團體。
  二、查核人員:指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或設備安全
      類之專業檢查人認可證,並經查核機構派任執行申報案件查核作業
      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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