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核機構:指經都發局指定具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能力之非 營利性機構或團體。 二、查核人員:指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或設備安全 類之專業檢查人認可證,並經查核機構派任執行申報案件查核作業 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