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局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查核機構: 一、登記於臺北市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 二、置有三十五人以上之查核人員,且各該人員不得為其他查核機構之 查核人員。 三、設有固定辦公處所、文件儲存空間、專線電話及網站,以提供法令 宣導與申報資訊查詢服務。 前項指定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查核機構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都發 局重新申請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