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應實施綠化,除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致無法
綠化者外,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綠化面積應達該屋頂平臺面積之百分之五
十,綠化面積以實際被覆面積計算。
因屋頂平臺綠化所增加之靜載重,應按實計算,並應詳列於結構計算書中
。屋頂平臺因設置綠化設施增加必要設備層,其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不
計入建築物高度,必要設備層包含隔熱、防水、管線及複層板等設施。
屋頂平臺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面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
公尺部分應設置透空之欄杆。但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
牆退縮一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