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新建建築物建築基地區分為下列四類:
一、第一類建築基地: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設計,提
供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
(二)公有建築物及新設立公私立各級學校之建築基地。
(三)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且開放空間設有四公尺以上人行步道
之都市更新建築基地。
二、第二類建築基地:
(一)完整街廓之建築基地。
(二)住宅區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商業區達二千平方公尺以
上、工業區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
(三)既有公私立各級學校之建築基地。
(四)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且開放空間設有四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之都市更新建築基地。
三、第三類建築基地:住宅區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平
方公尺之建築基地。
四、第四類建築基地:前三類以外之建築基地。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以所占面積較大之使用分區及整宗建
築基地面積認定建築基地類別。
建築基地同時符合第一類至第三類類別時,以類別序號在前者為認定依據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