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所定各類建築基地之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 化面積與下列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公斤/平方公尺)之乘積: 一、第一類建築基地:六百。 二、第二類建築基地:五百。 三、第三類建築基地:四百。 四、第四類建築基地:四百。 前項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之計算,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