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建築物本體採立面方式種植藤蔓類植栽者,以各樓層設置植栽槽寬度 及三公尺高度計算綠覆面積;其建築物臨接道路側者,加成百分之五計算 綠覆面積。 計算總綠覆面積時,建築物本體綠覆面積不得超過法定空地綠覆面積百分 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