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取締違規競選廣告物執行小組作業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2月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違規競選廣告物之查報及取
    締事宜,特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設置「臺
    北市政府取締違規競選廣告物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執行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執行小組之執掌如下:
  (一)違規競選廣告物之查報。
  (二)違規競選廣告物之取締。
  (三)會同查報取締涉及不同權責單位之違規廣告物。

三、本執行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處長兼任,組員二十四人,由下列人員組
    成: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本市監理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七)本市停車管理處代表一人。
  (八)本府國民住宅處代表一人。
  (九)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一)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三)本府各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四、本執行小組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公寓大廈管理
    科科長兼任,負責綜理本執行小組業務;設幹事二十四人,負責處理
    競選廣告物查報取締執行之聯絡工作,由下列單位指派一人組成: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
  (二)本府交通局。
  (三)本市監理處。
  (四)本府警察局。
  (五)本府建設局。
  (六)本府民政局。
  (七)本市停車管理處。
  (八)本府國民住宅處。
  (九)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十)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十一)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十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本府各區公所。

五、本執行小組除里長選舉於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外,其餘於各該選舉投
    票日前二個月成立,於該選舉投票日後十日裁撤之。
    政黨初選不成立本執行小組。

六、各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廣告物管理查報取締權責機關分工表規定,分
    別按權責執行查報、取締及拆除工作,如有涉及不同權責單位之違規
    廣告物應會同處理;競選旗幟布條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本府各用地
    管理機關應本於使用管理權限,維護該管公共設施之清潔觀瞻,善盡
    管理之責,違規設置競選旗幟布條者,由各用地管理機關逕行依規定
    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