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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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
    救工作,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臺北市災害
    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九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
    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執行長一人,由
    消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交通局、社
          會局、勞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
          文化局、捷運工程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觀光傳播局、兵
          役局、資訊局、主計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首長。
    (二)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第二0二指揮部等首長。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依程序補行聘(派)之。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推動本市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四、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報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市各區公所、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專
    家學者列席。
    本會報得結合本市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本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召
    開。

五、本會報事務,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

六、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