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九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
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執行長一人,由
消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交通局、社
會局、勞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
文化局、捷運工程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觀光傳播局、兵
役局、資訊局、主計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首長。
(二)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第二0二指揮部等首長。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依程序補行聘(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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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推動本市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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