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4375號函修 正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九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
    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執行長一人,由
    消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交通局、社
          會局、勞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
          文化局、捷運工程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觀光傳播局、兵
          役局、資訊局、主計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首長。
    (二)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第二0二指揮部等首長。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依程序補行聘(派)之。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推動本市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