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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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
    救會報事務,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北市災害防
    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綜理室務;副主任
    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室務。

三、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及專家諮詢委員會事務之推動。
  (二)本市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
        動。
  (三)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之災害防救措施執行之督導。
  (四)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擬。
  (五)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訂修之建議。
  (六)災害預警、監測、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
  (七)災害整備、教育、訓練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
  (九)災後調查及復原之協助督導。
  (十)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十一)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政策研擬及業務督導事項。

四、本辦公室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會議由主任擔任主席,主
    任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代理之;主任及副主任均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五、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指派之消防局副局長兼任,處理本
    辦公室事務。本辦公室得依工作會議決議,設減災規劃組、應變動員
    組及調查復原組等工作小組,各置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
    業務相關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或調用人員常駐:
  (一)減災規劃組:由消防局減災規劃科科長兼任組長,幹事由消防局
        調用人員常駐,並由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交通局、衛
        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及資訊局指派人員兼任。
  (二)應變動員組:由消防局整備應變科科長兼任組長,幹事由消防局
        調用人員常駐,並由民政局、工務局、交通局、警察局、衛生局
        及本市後備指揮部指派人員兼任。
  (三)調查復原組:由消防局資通作業科科長兼任組長,幹事由消防局
        調用人員常駐,並由民政局、財政局、交通局、社會局、都市發
        展局、資訊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指派人員兼任。
    前項工作小組之業務分工如附表。

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