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7546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綜理室務;副主任
    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室務。

五、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指派之消防局副局長兼任,處理本
    辦公室事務。本辦公室得依工作會議決議,設減災規劃組、應變動員
    組及調查復原組等工作小組,各置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
    業務相關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或調用人員常駐:
  (一)減災規劃組:由消防局減災規劃科科長兼任組長,幹事由消防局
        調用人員常駐,並由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交通局、衛
        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及資訊局指派人員兼任。
  (二)應變動員組:由消防局整備應變科科長兼任組長,幹事由消防局
        調用人員常駐,並由民政局、工務局、交通局、警察局、衛生局
        及本市後備指揮部指派人員兼任。
  (三)調查復原組:由消防局資通作業科科長兼任組長,幹事由消防局
        調用人員常駐,並由民政局、財政局、交通局、社會局、都市發
        展局、資訊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指派人員兼任。
    前項工作小組之業務分工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