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水源查察考核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落實本市公設消防栓及其他救災可運用水源(如游泳池、蓄
    水池、深水井、湖泊、池塘及天然河川等)之列管檢查,並加強管理
    維護現有水源,確保水源之運用、管理機制,俾利消防救災,特訂定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水源查察考核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二、依據:
    (一)消防法第17條、第34條及第36條第4款。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第21條。
    (三)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
    (四)經濟部救火栓設置標準暨臺北市救火栓設置標準。

三、消防水源種類:
    (一)天然水源: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
          。
    (二)人工水源:地上式消防栓、地下式消防栓、蓄水池、游泳池、
          深水井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

四、消防水源列管原則:
    (一)各分隊針對轄區內下列消防水源予以列管:
          1.消防栓: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設之公設消防栓。
          2.蓄水池:
           (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專用蓄水池
              。
           (2)消防專用蓄水池以外,蓄水量需大於30公噸以上,吸水落
              差在 4.5公尺以內,設有邊長60公分以上正方式或直徑60
              公分以上圓形進水管投入孔,或設置 63公厘或100公厘之
              螺牙式採水口者。
          3.游泳池:指可供消防救災之游泳池。
          4.深水井:以設有2.5英吋出水口者為限。
          5.其他:如河川、溪流、魚塭、池塘、溝渠、湖泊等。
    (二)前項各款應分類建檔列管(建立水源清冊如附件 1),遇有異
          動時應立即更新及建立斑點圖。
    (三)對於社區私設之消防栓,本局轄區分隊不列管檢查,但應註記
          消防栓位址,該消防栓之設置、保養及維護由該社區管理委員
          會負責,並將消防栓開關器置於警衛室,俾利本局取用水源。
    (四)各分隊應將列管之公設消防栓逐一建檔,內容包含:流水號(
           01-001,01代表第一責任區、001代表消防栓數)、行政區、
          水處別、消防栓型式、消防栓設置地址、消防栓管徑、消防栓
          出水壓力、消防栓編號、水源座標及責任區姓名等資料;另其
          他救災可運用水源應建立流水號、水源種類、蓄水量、地址、
          責任區姓名、水源座標及相關圖資等。
    (五)水源責任區如有異動時,應確實交接並陳報大隊核備。
    (六)水源不足地區之消防水源充實列管:為利強化本市搶救困難地
          區中消防水源不足地區救災量能,各大、中及分隊一經發現轄
          區內區域有水源不足情事時,由轄區分隊規劃增設消防栓或增
          闢替代水源後,填報「水源不足地區增設消防栓或增闢替代水
          源執行進度管制表」(附件 2)、「水源不足地區增設消防栓
          或增闢替代水源執行進度管制總表」(附件 3),並回報本局
          災害搶救科(以下簡稱搶救科),以強化該水源缺乏地區之消
          防水源整備。

五、消防水源查察原則:
    (一)各分隊列管之消防水源(不含消防專用蓄水池及游泳池),每
           4個月至少普查1次以上(每處查察間距不得逾4個月),其水
          源查察勤務編排時間以日出後、日落前執行完畢為原則。
    (二)天然水源部分(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
          水源),各分隊應製作取水路線圖(含抽水位置)每半年普查
           1次(每處查察間距不得逾半年),若路線變更應即時抽換取
          水路線圖;另每半年辦理演練踏勘1次以上。
    (三)消防專用蓄水池及室內游泳池檢查,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
          全檢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另室外游泳池部分,檢查頻
          率及項目同天然水源。
    (四)消防水源查察注意事項:
          1.出勤前:
           (1)依水源列管清冊排定查察地點與路線。
           (2)備妥消防栓開關器、警示燈三角錐等查察工具,並穿著反
              光背心。
          2.現場查察:
           (1)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後方3至5公尺處(如為地上式消防栓
              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同側處),打開車輛警示燈,並放置
              警示燈三角錐,確認安全措施完妥,無危及同仁執勤安全
              ,再進行水源查察。
           (2)檢視消防栓本體有無損壞、埋沒、堆積物品等情事及性能
              檢測。
           (3)檢視消防栓周邊 10公尺內(左右各5公尺)有無劃設禁止
              臨時停車標線(以下簡稱禁停標線),若設於道路上且離
              路緣2.5公尺以上除外。
           (4)檢視消防栓設置處周遭有無遭劃設汽、機車停車格。
           (5)若為其他消防水源(如游泳池、蓄水池、池塘等)查察,
              則檢視水源蓄水量及抽水位置有無障礙。
           (6)檢視現場消防栓位址及救災平板顯示之位置是否相符。
          3.返隊後紀錄:
           (1)詳載於本局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水源資料管理系統。
           (2)遇有消防栓損壞時,返隊後立即於消防栓查察資料中詳實
              記載查察結果及故障情形,並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追蹤維
              修情形:
              a.報修時,應上傳現場照片,近照(損壞部分特寫)及遠
                照至少各 1張,以利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報修之消防
                栓位置及損壞態樣,俾便迅速修復。
              b.逾 7日未修復者,應由水源業務小隊長催促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儘速修復(留有公務電話紀錄),並於系統顯示
                修復後,15日內派員複查。
              c.如有超過 1個月尚未修復之消防栓,由分隊提報至大隊
                ,說明查察時間、損壞情形、系統通報水處時間、複查
                時間等,由大隊每月彙整轄內情形提報搶救科,轄區分
                隊仍應每個月派員檢查該栓至修復為止。
              d.重複報修 2次以上之消防栓,請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轄
                區分處聯繫,倘經聯繫仍無法完成修復者,應現場會勘
                以確認問題。
           (3)發現轄內消防栓標誌牌遇有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
              案件,應立即回報大隊處置(檢附現場相片)。
           (4)發現消防栓遭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案件致妨礙消防栓
              使用時,應立即依消防法第 36條第4款規定、「臺北市政
              府消防局執行違反消防法毀損及妨礙消防栓使用作業要點
              」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
              礙消防栓使用規定統一裁罰基準」,辦理舉發作業。
           (5)發現消防栓周邊未劃設禁停標線、部分脫落或遭劃設有汽
              、機車停車格等案件,返隊後於本局 119高效能勤務派遣
              系統 -水源資料管理系統中建置,由本局每月彙整並轉請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或補繪禁停標線及臺北市停車
              管理工程處塗銷停車格,俾利消防救災取用消防水源,經
              回復已改善者,於回復後15日內派員複查。
           (6)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於查察時可能危及同仁執勤安全者,
              由分隊提報至大隊彙整轄內情形提報搶救科,並轉請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遷移消防栓至適當安全地點或召開會勘討論
              移設地點,以維護同仁執勤安全(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
              面圖)。
           (7)如現場消防栓位址及救災平板顯示之位置不符,由分隊提
              報至大隊彙整轄內情形(詳附件 4),並提報搶救科,續
              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消防栓及點位是否因遷移而改變
              ,並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 119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
              工程師配合適當處理相關資訊,以維本市消防栓資訊正確
              。

六、定期競賽:由各大隊於每年10月底前辦理評比競賽,年度水源競賽指
    導計畫由搶救科訂定。

七、督導考核:
    (一)各分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每月應抽查所轄 2個責任區
          ,每個責任區抽查5處以上消防栓(池)等,並於本局119高效
          能勤務派遣系統填報抽查情形。
    (二)各中(副中)隊長、分隊長(主管)每月應抽查所轄 1個責任
          區,每個責任區抽查5處以上消防栓(池)等,並於本局119高
          效能勤務派遣系統填報抽查情形。
    (三)各大隊每月應抽查所轄 1個責任區(全部責任區皆抽查過後才
          可再次抽查)5處以上消防栓(池)等,並於本局119高效能勤
          務派遣系統填報抽查情形。
    (四)本局搶救科及督察室得不定期派員至各大隊督導前列單位(人
          員)執行消防水源列管查察業務執行及管理情形,於本局 119
          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填報抽查情形或填寫「督導報告」。
    (五)水源座標抽查方式請參考附件5。

八、獎勵標準:
    (一)各大隊每半年( 1至6月、7至12月)提報各分隊消防水源列管
          數量在 751處以上之分隊,執行消防水源管理、維護及查察工
          作辛勞得力者,核予嘉獎2次2名及嘉獎1次6名(或依出力程度
          將獎度在 10支嘉獎內分配),消防水源列管數量達500處以上
          未達 750處之分隊,核予嘉獎2次1名及嘉獎1次4名(或依出力
          程度將獎度在 6支嘉獎內分配),達250處以上未達500處之分
          隊,核予嘉獎 1次3名,未達250處之分隊,核予嘉獎1次計1名
          ;另本局暨各大、中隊辦理本計畫業務,單位主管、業務承辦
          人員,依其辛勞出力情況,每半年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表規定酌予嘉獎範圍內獎勵。
    (二)經中、大隊抽查水源責任區水源資料符合標準者,水源責任區
          每處予以優蹟 1次(每月最多4次),當月該分隊達3處符合標
          準者,小隊長予以優蹟2次、分隊主管予以優蹟1次之獎勵,每
          半年每人累計不得超過嘉獎2次;各大隊於次月5日前統計所屬
          各層級人員抽查結果,並由大隊勤務中心註記優蹟。
    (三)同仁執行水源查察或會勘等發現消防栓遭埋沒,經舉發且裁處
          確定者,予以嘉獎1次,分隊長及水源業務小隊長予以優蹟2次
          ,優蹟部分由大隊勤務中心註記。

九、懲處標準:
    (一)本局各單位,未依本計畫規定執行者,經查明確有疏失時,依
          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處分。
    (二)各分隊水源責任區未能依規定至少4個月普查1次以上且無合理
          原因者,該水源責任區同仁予以申誡以上處分。
    (三)各分隊轄區內列管之消防栓,經發現有埋沒或損壞不堪使用致
          影響救災,而查未有報修紀錄或有報修但未持續追蹤修復進度
          者,該水源責任區同仁,予以申誡以上之處分;該分隊主管及
          相關承辦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四)經中、大隊抽查水源責任區水源資料有誤,水源責任區每處予
          以劣蹟 1次(每月最多4次),當月該分隊達3處以上有誤者,
          小隊長予以劣蹟2次、分隊主管予以劣蹟1次,每半年每人累計
          不得超過申誡2次;各大隊於次月5日前統計所屬各層級人員抽
          查結果,並由大隊勤務中心劣蹟註記。

十、相關函釋:
    (一)交通部112年7月24日交路字第1110416478號函。
    (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112年8月1日北市交授工字第1120130997號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