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水源查察考核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133052073號函 修正第5點,並自113年11月1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災害預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1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一北市警察局警消字第6356號函訂 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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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5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五北市警察局警消字第2982號函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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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八十四北市消預字第 12012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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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消救字第100389445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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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3)北市消救字第10330117000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至第6點、第8點、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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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北市消救字第104335106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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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6)北市消救字第1063802520 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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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以電子郵件下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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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北市消救字第 1093041175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第6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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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以電子郵件下達修正發布全文10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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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北市消救字第1103036479號 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至第9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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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北市消救字第1113030571號 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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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3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123051835號函修 正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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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1330254712號函修 正第4點、第5點、第7點至第9點及第7點附件5,並自113年6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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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133052073號函 修正第5點,並自113年11月18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消防水源查察原則:
    (一)各分隊列管之消防水源(不含消防專用蓄水池及游泳池),每
           4個月至少普查1次以上(每處查察間距不得逾4個月),其水
          源查察勤務編排時間以日出後、日落前執行完畢為原則。
    (二)天然水源部分(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
          水源),各分隊應製作取水路線圖(含抽水位置)每半年普查
           1次(每處查察間距不得逾半年),若路線變更應即時抽換取
          水路線圖;另每半年辦理演練踏勘1次以上。
    (三)消防專用蓄水池及室內游泳池檢查,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
          全檢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另室外游泳池部分,檢查頻
          率及項目同天然水源。
    (四)消防水源查察注意事項:
          1.出勤前:
           (1)依水源列管清冊排定查察地點與路線。
           (2)備妥消防栓開關器、警示燈三角錐等查察工具,並穿著反
              光背心。
          2.現場查察:
           (1)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後方3至5公尺處(如為地上式消防栓
              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同側處),打開車輛警示燈,並放置
              警示燈三角錐,確認安全措施完妥,無危及同仁執勤安全
              ,再進行水源查察。
           (2)檢視消防栓本體有無損壞、埋沒、堆積物品等情事及性能
              檢測。
           (3)檢視消防栓周邊 10公尺內(左右各5公尺)有無劃設禁止
              臨時停車標線(以下簡稱禁停標線),若設於道路上且離
              路緣2.5公尺以上除外。
           (4)檢視消防栓設置處周遭有無遭劃設汽、機車停車格。
           (5)若為其他消防水源(如游泳池、蓄水池、池塘等)查察,
              則檢視水源蓄水量及抽水位置有無障礙。
           (6)檢視現場消防栓位址及救災平板顯示之位置是否相符。
          3.返隊後紀錄:
           (1)詳載於本局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水源資料管理系統。
           (2)遇有消防栓損壞時,返隊後立即於消防栓查察資料中詳實
              記載查察結果及故障情形,並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追蹤維
              修情形:
              a.報修時,應上傳現場照片,近照(損壞部分特寫)及遠
                照至少各 1張,以利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報修之消防
                栓位置及損壞態樣,俾便迅速修復。
              b.逾 7日未修復者,應由水源業務小隊長催促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儘速修復(留有公務電話紀錄),並於系統顯示
                修復後,15日內派員複查。
              c.如有超過 1個月尚未修復之消防栓,由分隊提報至大隊
                ,說明查察時間、損壞情形、系統通報水處時間、複查
                時間等,由大隊每月彙整轄內情形提報搶救科,轄區分
                隊仍應每個月派員檢查該栓至修復為止。
              d.重複報修 2次以上之消防栓,請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轄
                區分處聯繫,倘經聯繫仍無法完成修復者,應現場會勘
                以確認問題。
           (3)發現轄內消防栓標誌牌遇有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
              案件,應立即回報大隊處置(檢附現場相片)。
           (4)發現消防栓遭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案件致妨礙消防栓
              使用時,應立即依消防法第 36條第4款規定、「臺北市政
              府消防局執行違反消防法毀損及妨礙消防栓使用作業要點
              」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
              礙消防栓使用規定統一裁罰基準」,辦理舉發作業。
           (5)發現消防栓周邊未劃設禁停標線、部分脫落或遭劃設有汽
              、機車停車格等案件,返隊後於本局 119高效能勤務派遣
              系統 -水源資料管理系統中建置,由本局每月彙整並轉請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或補繪禁停標線及臺北市停車
              管理工程處塗銷停車格,俾利消防救災取用消防水源,經
              回復已改善者,於回復後15日內派員複查。
           (6)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於查察時可能危及同仁執勤安全者,
              由分隊提報至大隊彙整轄內情形提報搶救科,並轉請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遷移消防栓至適當安全地點或召開會勘討論
              移設地點,以維護同仁執勤安全(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
              面圖)。
           (7)如現場消防栓位址及救災平板顯示之位置不符,由分隊提
              報至大隊彙整轄內情形(詳附件 4),並提報搶救科,續
              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消防栓及點位是否因遷移而改變
              ,並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 119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
              工程師配合適當處理相關資訊,以維本市消防栓資訊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