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消防水源查察原則:
(一)各分隊列管之消防水源(不含消防專用蓄水池及游泳池),每
4個月至少普查1次以上(每處查察間距不得逾4個月),其水
源查察勤務編排時間以日出後、日落前執行完畢為原則。
(二)天然水源部分(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
水源),各分隊應製作取水路線圖(含抽水位置)每半年普查
1次(每處查察間距不得逾半年),若路線變更應即時抽換取
水路線圖;另每半年辦理演練踏勘1次以上。
(三)消防專用蓄水池及室內游泳池檢查,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
全檢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另室外游泳池部分,檢查頻
率及項目同天然水源。
(四)消防水源查察注意事項:
1.出勤前:
(1)依水源列管清冊排定查察地點與路線。
(2)備妥消防栓開關器、警示燈三角錐等查察工具,並穿著反
光背心。
2.現場查察:
(1)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後方3至5公尺處(如為地上式消防栓
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同側處),打開車輛警示燈,並放置
警示燈三角錐,確認安全措施完妥,無危及同仁執勤安全
,再進行水源查察。
(2)檢視消防栓本體有無損壞、埋沒、堆積物品等情事及性能
檢測。
(3)檢視消防栓周邊 10公尺內(左右各5公尺)有無劃設禁止
臨時停車標線(以下簡稱禁停標線),若設於道路上且離
路緣2.5公尺以上除外。
(4)檢視消防栓設置處周遭有無遭劃設汽、機車停車格。
(5)若為其他消防水源(如游泳池、蓄水池、池塘等)查察,
則檢視水源蓄水量及抽水位置有無障礙。
(6)檢視現場消防栓位址及救災平板顯示之位置是否相符。
3.返隊後紀錄:
(1)詳載於本局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水源資料管理系統。
(2)遇有消防栓損壞時,返隊後立即於消防栓查察資料中詳實
記載查察結果及故障情形,並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追蹤維
修情形:
a.報修時,應上傳現場照片,近照(損壞部分特寫)及遠
照至少各 1張,以利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報修之消防
栓位置及損壞態樣,俾便迅速修復。
b.逾 7日未修復者,應由水源業務小隊長催促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儘速修復(留有公務電話紀錄),並於系統顯示
修復後,15日內派員複查。
c.如有超過 1個月尚未修復之消防栓,由分隊提報至大隊
,說明查察時間、損壞情形、系統通報水處時間、複查
時間等,由大隊每月彙整轄內情形提報搶救科,轄區分
隊仍應每個月派員檢查該栓至修復為止。
d.重複報修 2次以上之消防栓,請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轄
區分處聯繫,倘經聯繫仍無法完成修復者,應現場會勘
以確認問題。
(3)發現轄內消防栓標誌牌遇有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
案件,應立即回報大隊處置(檢附現場相片)。
(4)發現消防栓遭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案件致妨礙消防栓
使用時,應立即依消防法第 36條第4款規定、「臺北市政
府消防局執行違反消防法毀損及妨礙消防栓使用作業要點
」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
礙消防栓使用規定統一裁罰基準」,辦理舉發作業。
(5)發現消防栓周邊未劃設禁停標線、部分脫落或遭劃設有汽
、機車停車格等案件,返隊後於本局 119高效能勤務派遣
系統 -水源資料管理系統中建置,由本局每月彙整並轉請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或補繪禁停標線及臺北市停車
管理工程處塗銷停車格,俾利消防救災取用消防水源,經
回復已改善者,於回復後15日內派員複查。
(6)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於查察時可能危及同仁執勤安全者,
由分隊提報至大隊彙整轄內情形提報搶救科,並轉請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遷移消防栓至適當安全地點或召開會勘討論
移設地點,以維護同仁執勤安全(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
面圖)。
(7)如現場消防栓位址及救災平板顯示之位置不符,由分隊提
報至大隊彙整轄內情形(詳附件 4),並提報搶救科,續
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消防栓及點位是否因遷移而改變
,並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 119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
工程師配合適當處理相關資訊,以維本市消防栓資訊正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