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八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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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為採取災
害預防或應變措施,設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考核
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團體)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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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依災害種類、規模、狀況及救災需要,成
立災害應變中心,並通報各有關防救災單位配合搶救,經通報之單位
,應立即派員攜帶必要裝備、器材到達災害現場實施搶救。各防救災
單位任務分工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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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府相關機關、所屬單位及公共事業應配
合參加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工作會報,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其
他相關單位代表參加,研討處理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執行會議決議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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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有關指揮官層級之規定如下:
(一)市級:一級開設、二級開設時由市長擔任市級指揮官,副市長
擔任副指揮官;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由副市長、秘書長、
副秘書長、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或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代
理指揮官。
(二)區級:一級開設、二級開設時由區長擔任區級指揮官,副區長
(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警察分局長或副分局長擔任副
指揮官;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由副區長、主任秘書、警察
分局長或副分局長、防救組組長代理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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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功能群組或增(減
)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各功能群組之成員、機關應依需要
,要求所屬權責單位派員進駐;各群群長(主導單位)亦得視實際需
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單位派員參與運作。本市災害應變
中心功能群組一覽表如附表二,功能群組各級單位(主導、負責及配
合單位)一覽表如附表三。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架構圖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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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以風災為例),相關功能群組單位如
下:
(一)功能群:分為指揮幕僚群、作業群、計畫群及後勤群等四群。
(二)功能群組:
1.指揮幕僚群:包含消防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光傳播局
(以下簡稱觀傳局)及人事處等單位。
2.作業群:包含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以下
簡稱環保局)、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都市發展
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衛生局、交通局、臺北市後備指揮
部、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單位,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擔
任群長。
3.計畫群:包含消防局、民政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報研考會),由消防局擔任群長。
4.後勤群:包含消防局、教育局、民政局、工務局及憲兵二0
二指揮部等單位。
5.必要時得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將進駐單位依任務分工納入編組當中。
為強化及整合災前整備工作,各群於二級開設後,應視實際災害狀況
與需求,由群長邀集群內單位召開功能群組會議,並由群長將相關會
議結論報告指揮官,作為決策參考,必要時,得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向市長報告,提升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
二級開設期間,各防救單位應依各自業務權責辦理各項整備及應變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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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相關功能編組及任務分工內容如下:
(一)市級編組:
市級各功能群、組之主導、負責及配合單位如下:
1.指揮幕僚群:由秘書長擔任群長,副秘書長協助,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幕僚協調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消防局、兵
役局、勞動局配合參與,辦理各單位協調聯繫及會議紀錄
。
(2)新聞處理組: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消防局、人事處、觀傳局配合參與,辦理防災宣
導、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新聞發布及錯誤報導更正
及媒體聯繫溝通。
(3)財務調度組:由主計處負責,財政局配合參與,辦理救災
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
2.作業群: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群長,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負責,警察局、兵役局、臺北市後
備指揮部、憲兵二0二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
緊急搶救調度、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並結合全民防衛
動員整備體系,調度兵力支援。
(2)工程搶修組:由工務局負責,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
局)、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都發局、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文化局、體育局、
憲兵二0二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各種建物、公共工程(
設施)、橋梁、道路搶通、交通運輸搶修及調度支援、山
林坡地災害防救、土石流警戒監測。
(3)醫衛環保組:由衛生局負責,環保局、消防局、臺北市後
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
環境清潔、衛生消毒、調度支援。
(4)農工水電組:由產業局負責,北水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
公用天然氣事業配合參與,辦理民生救災物資供應調節事
項及自來水、電力、電信、天然氣、油料搶修調度支援。
(5)交通運輸組:由交通局負責,警察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
兵二0二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調查及分析運輸系統災後
損害狀況、規劃交通替代方案及調度接駁車輛、提供及協
調疏散撤離或搶救工作所需之交通運輸工具。
(6)前進指揮所:由消防局負責,當本市發生重大災害,災害
現場恐造成大量人命傷亡、需長時間因應處置時,為加速
災害現場搶救作業,經消防局評估認定有設置「前進指揮
所」之必要時得設置,並由消防局通報編組單位進駐。
(7)現場指揮站:當災害規模未達前述「前進指揮所」設置條
件時,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應依平時災害處理程序
,視救災需求設立「現場指揮站」。
3.計畫群:由消防局局長擔任群長,消防局主導,其編組單位
如下:
(1)分析研判組:由消防局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工
務局、產業局、都發局、交通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
兵二0二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災害潛勢、災情分析預警
、防救災策略與作為及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供指揮
官決策參裁建議事項。
(2)計畫督考組:由研考會與消防局共同負責,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消防局、警察局及民政局配合參與,辦理督考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單位執行各項防救災應變措施或
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研考會處理
1999民眾電話,並適時反映報告民情事項。
(3)災情監控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民政局共同負責
,消防局、警察局、交通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環保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配合參與
,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並執行易致災區域民眾緊急
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
勸導及掌握警戒區劃設公告。
4.後勤群: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社會局主導,其編組單位
如下:
(1)收容救濟組:由社會局負責,教育局、工務局、民政局、
體育局、觀傳局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臨時
災民收容、民生物資救濟慰助調度支援及建立志工聯繫。
(2)行政總務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消防局共同負責
、資訊局配合參與,辦理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會議幕僚
、文書紀錄、圖資提供、資通訊設備維護、後勤調度支援
。
(3)網頁資訊組:由資訊局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
,消防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及各防救災單位配合參與,
綜整轉化各項防救災應變相關資訊及公開防災專屬網頁之
資料更新及維護。
(二)區級編組:
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執行區
內重大災害應變事宜,有關區級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組: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憲兵二0二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2.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3.醫護組: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4.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
上人員兼任副組長)。
5.治安交通組:由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6.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7.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
8.環保組: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9.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10.人口資料組:由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組長。
11.自來水組:北水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12.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
組成,並由防救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各功能群組單位,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主動
積極提出具體作為。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單位應依各功能群組主導單位之要求,派員
參加編組之運作,並接受負責單位之協調,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
單位轉送幕僚協調組彙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
各編組負責單位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可報請幕僚協調組溝通
解決。另未納入進駐編組之單位(如主計處、財政局及秘書處等),
若須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派員參加每日召開之工作會報,將由消
防局另行通知,並視需要在機關(單位)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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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級指揮官職責如下: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市長):
1.主持工作會報。
2.督導市災害應變中心整合運作。
3.發布重大防救災訊息。
4.重大災情勘查。
5.重大防救災政策宣布。
6.二十四小時機動決策調度指揮(oncall)。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副市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二
級開設時由副秘書長、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及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首長輪值協助指揮官執行以下工作:
1.主持重要防救災會議:停班停課會議、疏散門啟閉及停車管
制會議、交通疏導會議、兵力支援協調會議、災後復舊協調
會等。
2.核定重要新聞稿:停班停課、疏散門啟閉及停車管制、交通
運輸重大調整或相關單位重要新聞內容等。
3.批示重要公文,例如:執行危險區域疏散撤離、兵力申請等
。
4.盤點災情進度,救災資源彙整,隨時掌握重大災情及處理進
度。
5.災害現場勘災。
6.中央或跨局處協調工作。
7.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視訊。
8.召開重大災害記者會(受災情形、搶救進度及復原進度等)
。
9.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輪值方式如下:
(1)每次輪值時間以十二小時為原則,依序循環,至災害應變
中心撤除為止;下次開設時由前次最後一位輪值人員之下
一位開始輪值。
(2)每日八時與二十時交班(第一班未足八小時,則延伸至下
一班,如開設時間為七時,則第一班值勤時間為七至二十
時),輪值時間為八時至二十時、二十時至八時,並依序
輪流值勤。
(3)輪值表由消防局於一級開設前排定並通知輪值人員。
10.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輪值方式如下:
(1)每次輪值時間以十二小時為原則,依序循環,至災害應變
中心撤除為止;原則每次開設時,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首長、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及副秘書長依序輪值
;副秘書長部分,由前次已輪值之下一位副秘書長開始輪
值。
(2)每日八時與二十時交班(第一班未足八小時,則延伸至下
一班,如開設時間為七時,則第一班值勤時間為七至二十
時),輪值時間為八時至二十時、二十時至八時,並依序
輪流值勤。
(3)輪值表由消防局於二級開設前排定並通知輪值人員。
(三)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區長)職責:
1.指揮督導區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2.主持區工作會報及推動社區防災工作。
3.區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全權指揮,代表市長執行災害防救工
作,在不違反市災害應變中心優先搶救順序下,得指揮調度
各編組單位進行搶救及復舊工作。
4.指揮對象包含:警察分局長及各編組、里鄰志工系統、區清
潔隊、義警、義交、義消及後備軍人等。
5.可動用災害準備金進行緊急搶修任務。
6.於主要道路尚未搶通前,區指揮官仍應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1)盤點轄區災情進度,隨時掌握災情及處理進度。
(2)執行緊急管制、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等措施。
(3)協助災後環境清理及復原。
7.請求支援: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市災
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8.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區長、副區長、主任秘書或
區長指定人員輪值,原則以十二小時一班,若無副區長編制
之行政區,輪值時間可改為八小時一班,實際輪值情形由區
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其中區長於災害期間仍應
隨時機動全權負責調度指揮;二級開設時由區長依轄區特性
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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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功能群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一)召開功能群組會議,由群長派員主持會議,各群組單位派員參
加,另應群長需要,非該群組人員亦應派員參與。有關功能群
組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並落實執行。
(二)協調整合編組內各防救災單位,執行各編組之任務分工。
(三)各功能群之運作應由各群主導單位記錄,並於每日工作會報召
開前一小時送作業群主導單位及幕僚協調組(消防局)彙整(
含電子檔)。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各負責單位於工
作會報中提報。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由市府網路首頁(http:/
/www.gov.taipei/)設置之防災專區為本市最新訊息之查詢管
道,請本府各局處有任何防災訊息應立即上傳,各單位重要防
災訊息應統一由市災害應變中心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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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如下:
(一)於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首長應以書面報告市長有關災害規模、性質與災
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並具體建議市長成立
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經市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即
通知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作業。但災害
情況緊急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或消
防局局長得以口頭報告市長成立。
(二)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
中心開設。
(三)上級(中央)指示成立,經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首長陳報市長,市長裁示成立時。
(四)本市各區區長於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以書
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即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同時副知市
災害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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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
心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無預警災害發生,經消防局通知後
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若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市級及區級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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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掌握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人員之出席情形,各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之防救災單位完成進駐後,
應立即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並就重大災害情況、人命傷亡及應
變處置作為向指揮官報告。
研考會負責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災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民政
局負責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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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組成: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平日應維持二十四小時運作(三級開設),常時
保持人員擔負緊急應變之任務,當災害發生且有擴大之虞時,得提
升為強化三級開設,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指定防救災單位
先行進駐,其內部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指揮官,強化三級開設時得視災
情狀況指定全部或部分區公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若災情持續擴大
,則提升至二級以上開設。
有關災害種類及開設應進駐單位如下:
(一)可預警災害:如風災、旱災、寒害、火山災害、生物病原災
害、動植物疫災、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及其他可預警之災害等
。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臺北市後
備指揮部、憲兵二0二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進駐,風災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
官、防救組、治安交通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
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二0二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二)不可預警災害:如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輸電線路災害、空
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輻射災害、船難、纜車營運災害、工程災害、建築物災害、
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災害、職業災害及其他不可預警之
災害等。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初期時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水災則
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另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二0二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
官。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進駐,水災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官
、防救組、治安交通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僚
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二0二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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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及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種災害
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
示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中央氣象署)
發布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
可能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或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
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
,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中央氣象署風雨預報本市
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十四小時
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都發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二0二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
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
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
區將於十八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臺北進入
陸地警戒區)或風雨強度逐漸加大,經消防局研判可能
對本市將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教育
局、社會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研
考會、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二0
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
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
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單位)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時;或中
央氣象署發布北部地區大雨特報且本市有三個行政區內
之氣象署、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同時
達四十毫米以上時且持續降雨時;或市內任一抽水站駐
站人員回報該站有抽排不及情形時;或本市可能發生水
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
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災準備
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降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或中
央氣象署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且本市行政區內之氣象
署、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達四十毫米以
上,且連續三小時累積降雨達一百三十五毫米以上,且
持續降雨時;或本市可能發生重大水災災情時,經工務
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
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
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
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級以上,由消防局研判後通
知各防救災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應變小組並派員進行
災情蒐報工作。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弱以上或
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
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強以上或
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
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
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
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
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財團法
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其他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旱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
五(含),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教育局、衛生局、北水處、翡管局及民政
局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超過百分之五,且旱
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北水處、翡管
局、民政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
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
等災情發生之虞,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社會局、
產業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
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三處雨量站二十四
小時累積雨量同時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及
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
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
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三處雨量站二十四
小時累積雨量同時達四百五十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及
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
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事
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
進駐。
(七)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
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或經
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
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
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
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或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
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
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
重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
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
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
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
考會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動
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五人以上未達七人
傷亡、失蹤,或三百戶以上未達五百戶天然氣供氣
戶數停氣,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
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
漏造成陸域污染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
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三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
上(含一次變電所P/S、二次變電所S/S及配電變
電所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十二小時內無法
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或依台電公司通知,因電源供應不足,將實施分區
輪流停電,並經產業局認定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
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五百戶以上天然氣供氣戶數停氣,預估在二
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
然氣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域污染面積
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
上(含一次變電所P/S、二次變電所S/S及配電變
電所D/S)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
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
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
派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
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
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不含軍用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
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
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
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
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
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若災情未達市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規模,惟道路雙向交通阻斷,無法於二小時
內恢復通車者,且經研判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災
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
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
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二)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二十公頃以上時,經工
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
局、研考會、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二0二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
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
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
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
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
(1)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傳染
病流行且有擴大至本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
病防治法第十六條以書面報告市長,經市長指示成立
時,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但生物病
原災害情況緊急時,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生物病原災害類型及規模,成
立「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或「區級生物病原災害
應變中心」。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
局局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地方主管機
關認有統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及設
備,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陳報市長,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4)依前項規定經市長同意成立,原「生物病原災害應變
中心」更改為「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
(1)依據「臺北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之單
位與功能群進駐運作。
(2)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
進駐。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重大動物傳染病發生,或經國際疫情資料研判,侵入
本市風險增加,致生重大疫災之虞,並對本市有重大
影響者。
(2)植物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成災之虞,並對本市
農業產業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跨區域爆發,對該區
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
、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產業局、消防局、警
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工務局、勞動局、教
育局、觀光傳播局及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核一或核二廠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有放射性物
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核能安全委員會召集成立核子事
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
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
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中度嚴重惡化(即懸浮微
粒PM10之小時平均值達一千零五十微克/立方公尺連續
二小時、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四百二十五微克/立方公
尺;細懸浮微粒 PM2.5達二百五十點五微克/立方公尺
)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且預測未來十二小時空
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環保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動
局、交通局、民政局、觀傳局、體育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產業局、捷運局、人事處、捷運公司、北
水處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八)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
以上傷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
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
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九)纜車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纜車事故,災情嚴重估計
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纜車設施嚴重損壞,造成
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捷運公司、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
單位),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電公司台北
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
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二十)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
設施,並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
時,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
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
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
進駐。
(二十一)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
公共設施,並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
共安全時,經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都發
局、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
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
、產業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
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二)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
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
估計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
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
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三)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
或營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
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
待救援,經捷運公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且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
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
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四)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十五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
有持續擴大之虞,經勞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工務局、社會局、
教育局、勞動局、交通局、環保局、兵役局、臺北市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二0二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因受不可抗力情事或疫情影響時,得由各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或消防局報請市指揮官同意後,減少進駐單位及人員數量,並輔以
視訊方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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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類災害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原則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大樓開
設。但為配合實際運作需求,各類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得另擇適當地點開設;另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開
設地點原則於區公所指定之空間開設運作。
(二)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無法運作時,應至指定之市級或區
級備援災害應變中心進駐運作。
(三)為強化本府防救災應變操作能力,本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參
與編組人員需經本市災害防救訓練並取得認證後,方得參加
作業;進駐編組人員名冊由各機關(單位、團體)於「防災
臺北」網站防災人員單一登入平台之緊急聯絡人資訊系統中
建置(含更新)備查。
(四)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其作業規定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
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成立訊息及災情處理等新聞發布
工作,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六)為利災害應變中心各項會議運作,自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
開設、二級開設起,除第一次工作會報前進行先期災情簡報
說明外,其餘依工作會報、各群組工作討論、工作會報整備
之順序循環作業(原則以每十二小時為一循環),執行方式
如下:
1.先期災情簡報: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完成初步災情查
蒐報,並於第一次工作會報前進行,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單
位協助進行蒐整資料報告。
2.工作會報:
(1)第一次工作會報於各防救災單位派員進駐一級或二級災
害應變中心後,由指揮官召開,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
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2)後續工作會報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原則於每日九時及
二十時召開工作會報,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各功能群組
負責單位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
3.各群組工作討論:各群組依工作會報所擬定之救災任務目
標、分工與執行方式、完成時限等細節,進行任務說明與
工作交付。
4.工作會報整備:於每次工作會報前針對災情資訊及前次工
作會報裁示事項進行彙整、回報。
(七)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防救災單位(含各單位之
緊急應變小組)應掌握各所屬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
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八)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
請求支援;市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向市指揮官報核後,依相關規定
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九)有關風災災後復原執行方式,依本市風災災後復原聯合作業
方式標準作業流程(SOP)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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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於災
害應變中心開設或經消防局通報,各防救災單位(含區公所、各公
共事業單位)應於機關(單位)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依下列緊
急應變機制程序處理災害應變中心交付任務,並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或
代理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單
位)予以編組,並提供聯繫協調電話窗口予消防局彙整。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連絡電話及相
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
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
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
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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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市轄內如仍有重大災情時,災害應變中心仍應持續維持一級開設
。有關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程序如下: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口頭提報,指揮官得決定縮小編
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之編組人員予以歸建。
(二)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後,必要時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
續服務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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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位
、團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待處理時,經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或消防局以口頭或書面向指揮官報告後,指揮官得撤除市級災
害應變中心。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以書面資料報經指揮官裁示後,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時間告知消防局。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含縮小編組歸建機關、單位、團體),
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公共事業單位應詳實記錄災害應變中
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
整、陳報;另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
、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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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相關人員執行災害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
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
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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