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訂定施行,歷經
二十次修正,為因應現行實務運作及各災防機關(單位)之建議,爰修正
本要點及相關附件,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調整及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十二點、第
十七點及第十九點)
二、增訂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於強化三級開設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
指定防救災單位,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得視災情狀況指定全部或
部分區公所同步成立。(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三、增訂於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
府工務局為進駐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四、參考美國國家事故管理系統(National Incident Management Syste
m )Planning P之原則,明定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各項會議
之運作方式、任務分配及資料彙整等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
五、因無須特別明定,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二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