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4條、第36條第 5款及臺北市消防水源
充實維護管理計畫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毀損消防栓處理程序(違反本法第34條毀損消防栓部分)
(一)刑事部分:
1.本局各單位發現或接獲市民有關故意毀損消防栓報案時,由消
防栓所在地之轄區消防分隊負責向警察派出所告發,請求移送
法辦,同時通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屬營業分處協同處理。
2.如故意毀損消防栓係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查獲或發現,則由該
處所屬單位負責向消防栓所在地之警察派出所告發處理。
(二)民事部分:
本局各分隊發現消防栓被毀損,如行為人非故意毀損消防栓,則
通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
三、妨礙消防栓使用處理程序
(一)違反本法第36條第 5款妨礙消防栓使用部分:
1.對於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致妨礙消防栓使用之行為,本局
所屬轄區消防分隊應對行為人依違反本法第36條第 5款妨礙消
防栓使用之規定予以舉發,並填具舉發案件通知單(如附件 1
),逕送火災預防科裁罰(處分書如附件 2),並送達被處分
人收受及副知災害搶救科。
2.對於被埋沒之消防栓,如未當場發現或查獲行為人時,由各轄
區分隊先行查明消防栓被埋沒時間或時段,陳報所屬大隊(陳
報單如附件 3),由大隊行文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或相關工
程單位查明施工單位,俟新建工程處或工程單位提供埋沒消防
栓之違反人姓名、性別、住址、國民身分證登記統一編號、出
生年月日等相關資料後,逕行舉發;再由大隊將舉發單陳報火
災預防科裁罰,同時副知災害搶救科知照,火災預防科於裁罰
後,依相關程序送達被處分人收受。
(二)違反刑法第 182條妨害救災罪部分:
本局各大隊或分隊如於火災之際發現有人以他法妨害救火者,由
本局所屬轄區消防大隊或分隊,逕行報請轄區警察派出所依法偵
辦。
|
四、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4)。
|
五、本作業程序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