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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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消防法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謊報火警者。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處置者。
  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者。
  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