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
段及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之罰鍰案件,特訂定本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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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為劃定一
定區域範圍公告限制或,禁止進入時,各機關人員編組任務如下:
(一)指揮官(市長兼任):
1.負責發布、修正、撤銷或廢止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處分之公告事
項。
2.負責綜理本要點其他相關事宜。
(二)副指揮增(二位副市長兼任):
負責襄助指揮增執行本要點之相關事宜。
(三)協調聯繫組(秘書處):
負責執行「公告」之文書作業程序,並將印製完成之空白公告送
交市災害應變中心備用,及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四)治安組(警察局):
1.負責一定區域範圍內之警戒工作,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
離去,並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標示工具輔助警示之範圍區
域。
2.對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舉發單及通知受處分人限期陳述意
見。
(五)防救組(消防局):
1.負責有關公告、勸導單、舉發單、處分書及臨時通行證之印製
事項。
2.負責開具裁罰處分書,及罰鍰屆期未繳納者之移送行政執行處
等作業事項。
3.執行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六)宣導組(新聞處):
負責於市災害應變中心之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得刊登新聞紙或使
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七)區災害應變中心(區長兼任指揮官):
1.負責提出劃定區域範圍之建議。
2.管制區圖之劃設及管制區內其他不屬於第(三)
款至第(六)款以外之其他協調、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有關其他之臨時編組任務,由指揮官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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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程序:
(一)限制公告範圍之提出方式如下:
1.由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以下簡稱市指揮官)
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2.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以下簡稱區指揮官)於其管轄區域內
提出管制範圍之建議時,應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同時檢附
管制區圖、管制範圍、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市指揮增提出
劃定一定警戒範圍之申請。
3.本市其他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準用第二款規定方
式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之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1.對於違反本公告之行為人,先由現場執行警戒之警察人員先予
言詞勸導;有不遵行者開具勸導單;如仍勸導無效時,則逕行
舉發。
2.消防局收受由警察局開具之舉發單後,應即作成處分書,並依
法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屆期未繳納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
處強制執行。
3.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相關單位,應先提出答辯所需
之相關事責、理由及證據,送交消防局彙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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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附件一
○○(災害名稱)臺北市災害 民國○○年○○月○○日
應變中心公告 府○○字第○○○○號
主旨:公告劃定「○○○區域範圍」為管制區,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
入,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生效。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規定。
公告事項:
一、茲為應○○災害防救需要,特劃定「○○○區域範圍」為限制或禁
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範圍,特予公告。
二、附管制區圖乙份。
○○(災害名稱)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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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違反災害防救法勸導書 │
├───┬─┬─┬─┬───┬─┬───┬───┤
│被勸導│ │性│ │出 生│ │國民身│ │
│ │ │ │ │ │ │分證統│ │
│人姓名│ │別│ │年月日│ │一編號│ │
├───┼─┴─┴─┴───┴─┴──┬┴┬──┤
│ │ 鄉 村 路 巷 │連│ │
│地 址│ 市 鎮 里 街 段 弄 號│絡│ │
│ │ 縣 市 │電│ │
│ │ 區 │話│ │
├───┴──────────────┴─┴──┤
│一、右被勸導人因支持有通行證件,擅行進入本府 │
│ 字第 號公告○○○區域管制區,請於收│
│ 到本勸導書後離去。 │
│二、經勸導後仍違反者,將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
│ 第一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
│ 下罰鍰。 │
└───────────────────────┘
臺北市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三 臺北市政府舉發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通知單
┌──┬─┬─┬─┬─┬────────────┐
│被舉│ │性│ │住│ 鄉 村 路 巷│
│發人│ │ │ │ │ 市 鎮 里 街 段 弄│
│姓名│ │ │ │ │ 縣 市 號 │
│ │ │別│ │址│ 區 │
├──┴┬┼┬┼┬┼┬┼┬┬┬─┬─┬─┬───┤
│國民身│││││││││││出│ │違│災害防│
│分證統│││││││││││生│ │反│救法第│
│一編號│││││││││││年│ │法│三十二│
│ │││││││││││月│ │條│條第二│
│ │││││││││││日│ │ │款前段│
├──┬┴┴┴┴┴┴┴┼┴┴┼─────────┤
│違反│ │違反│ 年 月 日│
│地點│ │時間│ 時 分 │
├──┼───────┴──┴─────────┤
│ 違 │一、 │
│ │ 囗右被舉發人因未持有通行證件,無故於 │
│ │ 年 月 日進入本府 年 月 日 字│
│ 反 │ 第 號公告之 區域管制區,經勸導│
│ │ 離去而不從。 │
│ │ 囗右被舉發人無故滯留本府 年 月 日 │
│ 事 │ 字 第 號公告之區域管制區,經命其離│
│ │ 去而不從。 │
│ │二、前開違法行為,將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
│ 實 │ 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
│發│ │主管│ │填單│ │收受│ │
│單│ │職名│ │人職│ │通知│ │
│單│ │章 │ │名章│ │單者│ │
│位│ │ │ │ │ │簽章│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
└───────────────────────┘
一、本通知單分三聯,第一聯(淡紅色)交當事人,第二聯(淡綠色)送
軌行單位,第三聯(自色)自存。
二、違反事實應詳書填寫,不夠得黏貼。
三、臺瑞對本舉發單如有異議者,應於五日內來府陳述,逾期不予受理。
附表四
臺北市政府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處分書
┌──┬─┬─┬─┬─┬────────────┐
│被處│ │性│ │住│ 鄉 村 路 巷│
│分人│ │ │ │ │ 市 鎮 里 街 段 弄│
│姓名│ │ │ │ │ 縣 市 號 │
│ │ │別│ │址│ 區 │
│ │ ├─┴┬┴┬┴──┬┬┬┬┬┬┬┬┬┬┤
│ │ │出生│ │國民身│││││││││││
│ │ │年月│ │分證統│││││││││││
│ │ │日 │ │一編號│││││││││││
├──┼─┴──┴─┼─┬─┴┴┴┴┴┴┴┴┴┴┤
│違反│ │ │ │
│事實│ │處│ │
├──┼──────┤ │ │
│違反│ 年 月 日│ │□罰鍰新臺幣 元整│
│時間│ 時 分│ │ │
├──┼──────┤分│ │
│違反│ │ │ │
│地點│ │ │ │
├──┼──────┴─┼─┬─────────┤
│違反│災害防救法第三十│繳│ │
│法條│一條第二款前段 │款│ │
├──┼────────┤地│ │
│處分│災害防救法第三十│點│ │
│法條│九條第一款 │ │ │
├──┼────────┴─┴─────────┤
│ 注 │一、請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 │ 如不依限繳納時,則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
│ 意 │ 二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 │二、如不服本處分,請依訴願法第十四條及第│
│ 事 │ 五十八條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 │ 三十日內,填具訴願書,向本府(地址:│
│ 項 │ )遞送。│
└──┴────────────────────┘
臺北市長
註:本通知單分四聯,第一聯(淡紅色)交當事人,第二聯(淡綠色)送
執行單位,第三聯(淡黃色)移送法院時用,第四聯(白色)自存。
附表五
┌───────────────────────┐
│ 臺北市政府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強制執行移送書 │
├──┬─┬─┬─┬─┬────────────┤
│被處│ │性│ │住│ 鄉 村 路 巷│
│分人│ │ │ │ │ 市 鎮 里 街 段 弄│
│姓名│ │ │ │ │ 縣 市 號 │
│ │ │別│ │址│ 區 │
│ │ ├─┴┬┴┬┴──┬┬┬┬┬┬┬┬┬┬┤
│ │ │出生│ │國民身│││││││││││
│ │ │年月│ │分證統│││││││││││
│ │ │日 │ │一編號│││││││││││
├──┼─┴──┴─┴───┴┴┴┴┴┴┴┴┴┴┤
│違反│ │
│事實│ │
├──┼────────────────────┤
│違反│ 年 月 日 時 分│
│時間│ │
├──┼────────┬─┬─────────┤
│違反│ │ │ │
│地點│ │處│ │
├──┼────────┤ │ │
│違反│災害防救法第三十│ │□罰鍰新臺幣 │
│法條│一條第二款前段 │ │ 元整│
├──┼────────┤分│ │
│處分│災害防救法第三十│ │ │
│法條│九條第一款 │ │ │
├──┼────────┴─┴─────────┤
│附送│1公告 2勸導書 3舉發通知書 4處分書│
│文件│ │
└──┴────────────────────┘
上開被處分人違反災害防救法經處罰鍰拒不繳納,爰依災害防救法第
四十二條之規定送請強制執行
此致
○○○○法院
臺北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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