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執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
    段及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之罰鍰案件,特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為劃定一
    定區域範圍公告限制或,禁止進入時,各機關人員編組任務如下:
  (一)指揮官(市長兼任):
        1.負責發布、修正、撤銷或廢止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處分之公告事
          項。
        2.負責綜理本要點其他相關事宜。
  (二)副指揮增(二位副市長兼任):
        負責襄助指揮增執行本要點之相關事宜。
  (三)協調聯繫組(秘書處):
        負責執行「公告」之文書作業程序,並將印製完成之空白公告送
        交市災害應變中心備用,及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四)治安組(警察局):
        1.負責一定區域範圍內之警戒工作,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
          離去,並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標示工具輔助警示之範圍區
          域。
        2.對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舉發單及通知受處分人限期陳述意
          見。
  (五)防救組(消防局):
        1.負責有關公告、勸導單、舉發單、處分書及臨時通行證之印製
          事項。
        2.負責開具裁罰處分書,及罰鍰屆期未繳納者之移送行政執行處
          等作業事項。
        3.執行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六)宣導組(新聞處):
        負責於市災害應變中心之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得刊登新聞紙或使
        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七)區災害應變中心(區長兼任指揮官):
        1.負責提出劃定區域範圍之建議。
        2.管制區圖之劃設及管制區內其他不屬於第(三)
          款至第(六)款以外之其他協調、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有關其他之臨時編組任務,由指揮官指派之。

三、執行程序:
  (一)限制公告範圍之提出方式如下:
        1.由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以下簡稱市指揮官)
          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2.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以下簡稱區指揮官)於其管轄區域內
          提出管制範圍之建議時,應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同時檢附
          管制區圖、管制範圍、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市指揮增提出
          劃定一定警戒範圍之申請。
        3.本市其他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準用第二款規定方
          式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之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1.對於違反本公告之行為人,先由現場執行警戒之警察人員先予
          言詞勸導;有不遵行者開具勸導單;如仍勸導無效時,則逕行
          舉發。
        2.消防局收受由警察局開具之舉發單後,應即作成處分書,並依
          法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屆期未繳納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
          處強制執行。
        3.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相關單位,應先提出答辯所需
          之相關事責、理由及證據,送交消防局彙整辦理。

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附件一
○○(災害名稱)臺北市災害  民國○○年○○月○○日
應變中心公告                府○○字第○○○○號
主旨:公告劃定「○○○區域範圍」為管制區,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
      入,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生效。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規定。
公告事項:
  一、茲為應○○災害防救需要,特劃定「○○○區域範圍」為限制或禁
      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範圍,特予公告。
  二、附管制區圖乙份。
○○(災害名稱)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附表二
┌───────────────────────┐
│    臺北市政府違反災害防救法勸導書            │
├───┬─┬─┬─┬───┬─┬───┬───┤
│被勸導│  │性│  │出  生│  │國民身│      │
│      │  │  │  │      │  │分證統│      │
│人姓名│  │別│  │年月日│  │一編號│      │
├───┼─┴─┴─┴───┴─┴──┬┴┬──┤
│      │      鄉  村  路      巷    │連│    │
│地  址│  市  鎮  里  街  段  弄  號│絡│    │
│      │  縣  市                    │電│    │
│      │      區                    │話│    │
├───┴──────────────┴─┴──┤
│一、右被勸導人因支持有通行證件,擅行進入本府  │
│    字第        號公告○○○區域管制區,請於收│
│    到本勸導書後離去。                        │
│二、經勸導後仍違反者,將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
│    第一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
│    下罰鍰。                                  │
└───────────────────────┘
                            臺北市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三  臺北市政府舉發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通知單
┌──┬─┬─┬─┬─┬────────────┐
│被舉│  │性│  │住│      鄉  村  路      巷│
│發人│  │  │  │  │  市  鎮  里  街  段  弄│
│姓名│  │  │  │  │  縣  市      號        │
│    │  │別│  │址│      區                │
├──┴┬┼┬┼┬┼┬┼┬┬┬─┬─┬─┬───┤
│國民身│││││││││││出│  │違│災害防│
│分證統│││││││││││生│  │反│救法第│
│一編號│││││││││││年│  │法│三十二│
│      │││││││││││月│  │條│條第二│
│      │││││││││││日│  │  │款前段│
├──┬┴┴┴┴┴┴┴┼┴┴┼─────────┤
│違反│              │違反│    年    月    日│
│地點│              │時間│    時    分      │
├──┼───────┴──┴─────────┤
│ 違 │一、                                    │
│    │  囗右被舉發人因未持有通行證件,無故於  │
│    │      年  月  日進入本府  年  月  日  字│
│ 反 │    第    號公告之    區域管制區,經勸導│
│    │    離去而不從。                        │
│    │  囗右被舉發人無故滯留本府  年  月  日  │
│ 事 │    字  第  號公告之區域管制區,經命其離│
│    │    去而不從。                          │
│    │二、前開違法行為,將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
│ 實 │    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
│發│    │主管│    │填單│    │收受│      │
│單│    │職名│    │人職│    │通知│      │
│單│    │章  │    │名章│    │單者│      │
│位│    │    │    │    │    │簽章│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
└───────────────────────┘
一、本通知單分三聯,第一聯(淡紅色)交當事人,第二聯(淡綠色)送
    軌行單位,第三聯(自色)自存。
二、違反事實應詳書填寫,不夠得黏貼。
三、臺瑞對本舉發單如有異議者,應於五日內來府陳述,逾期不予受理。
附表四
      臺北市政府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處分書
┌──┬─┬─┬─┬─┬────────────┐
│被處│  │性│  │住│      鄉  村  路      巷│
│分人│  │  │  │  │  市  鎮  里  街  段  弄│
│姓名│  │  │  │  │  縣  市      號        │
│    │  │別│  │址│      區                │
│    │  ├─┴┬┴┬┴──┬┬┬┬┬┬┬┬┬┬┤
│    │  │出生│  │國民身│││││││││││
│    │  │年月│  │分證統│││││││││││
│    │  │日  │  │一編號│││││││││││
├──┼─┴──┴─┼─┬─┴┴┴┴┴┴┴┴┴┴┤
│違反│            │  │                      │
│事實│            │處│                      │
├──┼──────┤  │                      │
│違反│  年  月  日│  │□罰鍰新臺幣      元整│
│時間│     時   分│  │                      │
├──┼──────┤分│                      │
│違反│            │  │                      │
│地點│            │  │                      │
├──┼──────┴─┼─┬─────────┤
│違反│災害防救法第三十│繳│                  │
│法條│一條第二款前段  │款│                  │
├──┼────────┤地│                  │
│處分│災害防救法第三十│點│                  │
│法條│九條第一款      │  │                  │
├──┼────────┴─┴─────────┤
│ 注 │一、請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    │    如不依限繳納時,則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
│ 意 │    二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    │二、如不服本處分,請依訴願法第十四條及第│
│ 事 │    五十八條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    │    三十日內,填具訴願書,向本府(地址:│
│ 項 │                                )遞送。│
└──┴────────────────────┘
                            臺北市長
註:本通知單分四聯,第一聯(淡紅色)交當事人,第二聯(淡綠色)送
    執行單位,第三聯(淡黃色)移送法院時用,第四聯(白色)自存。
附表五
┌───────────────────────┐
│  臺北市政府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強制執行移送書  │
├──┬─┬─┬─┬─┬────────────┤
│被處│  │性│  │住│      鄉  村  路      巷│
│分人│  │  │  │  │  市  鎮  里  街  段  弄│
│姓名│  │  │  │  │  縣  市      號        │
│    │  │別│  │址│      區                │
│    │  ├─┴┬┴┬┴──┬┬┬┬┬┬┬┬┬┬┤
│    │  │出生│  │國民身│││││││││││
│    │  │年月│  │分證統│││││││││││
│    │  │日  │  │一編號│││││││││││
├──┼─┴──┴─┴───┴┴┴┴┴┴┴┴┴┴┤
│違反│                                        │
│事實│                                        │
├──┼────────────────────┤
│違反│      年      月      日      時      分│
│時間│                                        │
├──┼────────┬─┬─────────┤
│違反│                │  │                  │
│地點│                │處│                  │
├──┼────────┤  │                  │
│違反│災害防救法第三十│  │□罰鍰新臺幣      │
│法條│一條第二款前段  │  │              元整│
├──┼────────┤分│                  │
│處分│災害防救法第三十│  │                  │
│法條│九條第一款      │  │                  │
├──┼────────┴─┴─────────┤
│附送│1公告  2勸導書  3舉發通知書  4處分書│
│文件│                                        │
└──┴────────────────────┘
    上開被處分人違反災害防救法經處罰鍰拒不繳納,爰依災害防救法第
四十二條之規定送請強制執行
        此致
○○○○法院
                            臺北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