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相關法令:
    一、災害防救法。
    二、交通部「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空難災害搶救作業標準手
        冊」。
    三、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臺北市重大災害災情蒐報作業執行計畫。

貳、目的:
    為有效處理本市轄內發生空難災害事件災害應變措施,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參、任務:
    為因應有效處理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事件,特成立「臺北市○○空難
    災害應變中心」,任務如下:
    一、執行緊急空難災害應變及善後處理措施。
    二、綜合指揮、協調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構)執行緊急救災人力、
        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三、空難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飛航安全防救災事項。

肆、組織:
    一、臺北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組織比照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架
        構。
    二、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成員所組
        成;指揮官由市長擔任, 2位副市長擔任副指揮官。其他成員除
        執行本機關與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相關局、處保持密切聯
        繫、策劃,採取必要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搶救情形及善後處理
        情況。
    三、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防救編組單位應於機關內部成
        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心所交付災害處理任務,並
        執行災情蒐集、查證、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
        施,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處理事項。

伍、成立、縮小編組與撤銷時機 :
    一、成立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
        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時,由交通局或消防局
        局長報請市長成立。
    二、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
        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
    三、撤銷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
        機關(構)自行辦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銷,或由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交通局)向指揮官報告後撤銷。

陸、作業方式:
    一、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供業務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交通局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
    二、本府消防局得視災害現場狀況,備妥裝備及器具派員前往架設前
        進指揮所;人命搶救作業結束後,交由交通局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
    三、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銷時,該中心幕僚人員應立即通
        報交通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處置情形及列明需支援協助之事項
        ,並由消防局通知各防救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銷應變中心作業。
    四、通知各參與編組機關成員參加應變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
        官或副指揮官召開空難會報,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處置情形
        ,指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五、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
        報告執行情形,副知交通局。
    六、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撤銷後,各編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善後
        措施,並就災情處理情形提報書面資料,送交通局彙整、撰寫空
        難災害處理專案報告。
    七、本中心各編組名冊暨相關機關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均應保持常新,
        如有變動報知消防局更新。

柒、作業單位權責:
    ┌─────┬──────────────────────┐
    │單   位│任                                        務│
    ├─────┼──────────────────────┤
    │          │一、提供執行搶救任務無線電、衛星電話等無線通│
    │          │    訊設施。                                │
    │          │二、災情彙整及通報與協助災情查報作業處理事項│
    │          │    。                                      │
    │          │三、空難搶救、傷患救護及人命救助事項。      │
    │消  防  局│四、妥善整備消防救災之車輛、機械及裝備器材;│
    │          │    並訂定相互支援協定及建立聯絡機制。      │
    │          │五、整備搜救、滅火及緊急醫療救護所需之裝備、│
    │          │    器材及資源。                            │
    │          │六、迅速掌握空難引發火災之狀況佈署適當救災人│
    │          │    車,進行滅火行動;必要時請求其他消防機關│
    │          │    提供支援。                              │
    │          │七、平時應掌握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          │    等,建立聯繫管道及受理志工協助之體制。  │
    │          │八、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
    │          │一、治安、警戒維護、罹難者辨認及報請相驗事項│
    │          │    。                                      │
    │警  察  局│二、考量災害情形、緊急程度、重要性等因素,實│
    │          │    施局部或區域性交通管制措施,以利緊急運送│
    │          │    。                                      │
    │          │三、災害現場交通秩序維護及交通狀況查報事項並│
    │          │    協助涉外空難事故處理事宜。              │
    │          │四、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
    │          │一、空難引發建築物及公共工程災害搶救,道路橋│
    │          │    樑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
    │工  務  局│二、工程搶修機具儲備運用、支援事項。        │
    │          │三、救災物資各項建材供應、調節事項。        │
    │          │四、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
    │都市發展局│一、受災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鑑定事項。        │
    │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
    │          │一、負責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級防救編組單位之督│
    │民  政  局│    導考核事項。                            │
    │          │二、督導區公所勘查統計災情事項。            │
    │          │三、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事項。                │
    │          │四、協助教育局辦理收容事項。                │
    │          │五、其他有關勘查事項。                      │
    ├─────┼──────────────────────┤
    │          │一、協助航空器失事之航空公司對於所有善後事宜│
    │          │    補償及賠償相關工作。                    │
    │          │二、提供災民救濟及救濟物質籌備儲存事項。    │
    │          │三、協助航空器失事之航空公司對於受災區域之房│
    │社  會  局│    屋、受傷者及罹難者家屬賠償、慰問、救(濟│
    │          │    )助金之發放工作。                      │
    │          │四、辦理罹難者遺體放置所需冰櫃等之協調與調度│
    │          │    整備事項。                              │
    │          │五、各界捐款救災物資接受與轉發事項。        │
    │          │六、協助罹難者有關法律問題等事項。          │
    │          │七、其他有關災民救濟事項。                  │
    ├─────┼──────────────────────┤
    │          │一、啟動地方緊急醫療網,統合協調災區醫療作業│
    │          │    ,通知轄區醫療機構待命收治傷患,並於災區│
    │          │    設置醫療救護站。                        │
    │          │二、災害現場傷患到院醫療照顧事項。          │
    │衛  生  局│三、選定緊急醫療設施據點,儲存急救用藥品醫材│
    │          │    ,並與醫療機構訂定緊急醫療救護聯絡機制。│
    │          │四、聯繫各醫療院所提供醫療協助事項。        │
    │          │五、災區防疫事項。                          │
    │          │六、災民心理復健事項。                      │
    │          │七、其他有關災民醫護事項。                  │
    ├─────┼──────────────────────┤
    │秘  書  處│一、市政府內、外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之事項。    │
    │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
    │          │一、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
    │          │二、災害現場交通運輸維護及災民疏導接運事項。│
    │          │三、協助災情查報作業。                      │
    │交  通  局│四、建立空難緊急應變機制並擬訂標準作業程序,│
    │          │    明定執行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方│
    │          │    式、集中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
    │          │    項等。                                  │
    │          │五、配合台北航空站辦理空難事故搶救演習、訓練│
    │          │    及觀摩事宜。                            │
    │          │六、彙整、陳報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
    │          │    關處置措施。                            │
    ├─────┼──────────────────────┤
    │          │一、緊急安置所之指定、整備、開設及管理。    │
    │教  育  局│二、緊急安置所受災民眾之登記、接待及資料統計│
    │          │    。                                      │
    │          │三、緊急安置所從業人員之訓練及動員調度。    │
    │          │四、其他有關緊急安置等權責事項。            │
    ├─────┼──────────────────────┤
    │環境保護局│一、災區公共環境清理及消毒清潔事項。        │
    │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
    │研  考  會│一、督導空難災害應變中心各局處、現場臨時指揮│
    │          │    所與區災害應變中心等災害防救事項。      │
    │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
    │          │一、負責撰寫新聞稿報導並提供正確空難及安危訊│
    │發言人室  │    息,協請各傳播媒體報導。                │
    │          │二、配合進駐新聞中心並負責媒體聯絡事宜。    │
    │          │三、其他有關新聞發布事項。                  │
    ├─────┼──────────────────────┤
    │觀光傳播局│防救災害措施之宣導協助事項。                │
    ├─────┼──────────────────────┤
    │兵  役  處│一、申請國軍支援災害搶救作業。              │
    │          │二、軍事單位災情搜救彙整。                  │
    ├─────┼──────────────────────┤
    │          │一、負責空難救護工具、運用、供給及罹難死者停│
    │          │    屍處所之規劃、安排,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屍│
    │臺北航空站│    體事項。                                │
    │          │二、受難乘客及民眾救助、救濟等善後事項。    │
    │          │三、督導航空公司處理航空器殘骸。            │
    │          │四、與本府建立空難災害緊急聯繫窗口及應變機制│
    │          │    。                                      │
    │          │五、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協助協調事項。        │
    ├─────┼──────────────────────┤
    │航 警 局  │一、協助維持空難現場秩序及安全。            │
    │臺北分局  │二、協助空難搶救及與事故航空公司聯繫事項。  │
    │          │三、其他有關災害防救協助協調事項。          │
    ├─────┼──────────────────────┤
    │          │一、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臺 北 市  │二、成立臨時前進指揮所。                    │
    │各區公所  │三、臨時前進指揮所各項通訊、照明設備,由區級│
    │          │    總務組準備。                            │
    │          │四、勘查統計災情、災民集結等事項。          │
    │          │五、協辦災民救濟事項。                      │
    ├─────┼──────────────────────┤
    │          │一、家屬聯繫、協商及理賠諮詢服務事項。      │
    │空難發生之│二、應儘速辦理受傷者及罹難者家屬慰問、救(濟│
    │航空器所屬│    )助金之發放工作。                      │
    │單位      │三、應辦理所有善後事宜補償及賠償相關事宜。  │
    │          │四、處理航空器殘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