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類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三、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標準作業程序。
    六、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
        及其發布時機公告。

貳、目的
    於各類災害期間,為及時疏散撤離,進行公告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
    禁止民眾、車輛、船舶及航空器進入或通行,並做好收容安置作業,
    以達避災目的,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特訂定本計
    畫。

參、災害潛勢地區(含保全戶)調查
    一、每年 4月底前區公所及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本於職責詳加
        調查轄內可能因各類災害易造成危害之潛勢地區,必要時會同其
        他相關機關勘查認定,掌握建築物及居民(含保全住戶及弱勢族
        群)人數列冊,做為災害來臨時劃定警戒區域、疏散撤離及緊急
        安置之參考。
    二、針對高災害潛勢區域(如: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易積淹水
        潛勢地區等保全對象),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協助區
        公所製作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計畫。

肆、任務分工:
    一、區災害應變中心(區公所):
        (一)執行並綜整轄內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相關事宜。
        (二)負責提出警戒區域之建議。
        (三)警戒區域圖之劃設。
        (四)統籌警戒區域內其他相關協調與督導事項。
        (五)派員前往警戒區域公告、宣導、勸導並執行管制措施。
        (六)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二、秘書處:
        負責執行「公告」之文書作業程序及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三、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一)協助新聞發布、媒體聯繫事宜。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四、警察局:
        (一)負責警戒區範圍內之警戒管制事宜。
        (二)現場警戒、治安維護、強制居民疏散、交通秩序維持及協
              助警戒區域範圍之公告單張貼等事項。
        (三)對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舉發單及通知受處分人限期陳
              述意見。
        (四)協助海嘯警報訊息發布。
        (五)配合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疏散撤離。
        (六)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五、消防局:
        (一)負責有關公告、勸導書、舉發單、裁處書及臨時通行證之
              印製事項。
        (二)負責開具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及罰鍰屆期未
              繳納者之移送行政執行處等作業事項。
        (三)提供氣象即時資訊,必要時召開分析研判會議等事宜。
        (四)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六、教育局:
        (一)協助避難收容處所(學校)之指定及分配佈置、災民登記
              、接待及管理、安置災民統計、查報等事項。
        (二)協助區公所調查及建置避難收容處所資料。
        (三)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七、社會局:
        (一)負責避難收容處所救濟物資之籌備、儲存、調度事宜。
        (二)各界捐贈物資及款項之管理及應用。
        (三)災害救助金之編列及發放。
        (四)開設重大災害災民聯合服務中心等事項。
        (五)提供災害潛勢地區身心障礙者與獨居長者名冊。
        (六)災害防救民間團體之募集與協調等事項。
        (七)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八、衛生局:
        (一)負責避難收容處所災民之醫療需求、衛生保健及防疫等事
              項。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九、環保局:
        (一)負責避難收容處所垃圾清除、消毒及調度流動廁所等事項
              。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工務局:
        (一)協助避難收容處所可能遭致淹水、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
              害、坡地災害及土壤液化之潛勢風險評估。
        (二)山坡地老舊聚落、巡勘監測、緊急應變。
        (三)提供即時水情、淹水、坡地、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邊坡等疏散撤離警戒資訊。
        (四)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捷運公司:
          (一)協助大規模疏散撤離運送事項。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交通局:
          (一)協助疏散撤離運送等事項。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民政局:
          (一)督導區公所進行相關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事宜及人數統
                計回報事宜。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四、都發局:
          (一)協助避難收容處所之建築物緊急鑑定事項。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五、兵役局
          (一)負責調度本市替代役中心役男支援等事項。
          (二)協調申請國軍支援災害防救及收容(安置)營區開放等
                事宜等事宜
          (三)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六、北水處:
          (一)提供緊急維生用水。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中華電信或其他通訊業者:
          (一)協助架設臨時電話線路或移動式基地台等事宜。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其他機關(構):依業務權責事項。

伍、研判方式
    一、各類災害發生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適時派員實地勘查隨
        時掌握可能遭受危害情形,提供疏散撤離警戒或執行評估訊息;
        區公所或相關單位派員執行查(蒐)報作業,隨時反映,以供各
        級指揮官決策參考。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必要時召開分析研判會議,由消防局、
        工務局(水利處、大地處)、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研考會
        及其他相關單位參與討論。

陸、執行時機
    一、啟動時機: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執行命令下達:
        (一)中央或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建議下達。
        (二)如情況特殊緊急時,得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區災害
              應變中心指揮官立即下達執行,並以書面或口頭向市災害
              應變中心指揮官報告。
    三、其他:有關執行疏散撤離作業應避免於 0-6時執行,惟情況緊急
        授權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實際狀況應變處置。

柒、警戒區域劃定及公告執行程序
    一、提出方式:
        (一)由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劃定警戒區域。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其管轄區域內提出警戒區域之建
              議時,應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同時檢附警戒區域圖、
              警戒區域、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提出警戒區域之申請。
        (三)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準用前款規定方
              式提出。
        (四)警戒區域公告之格式(如附件1)。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程序:
        (一)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申請限制
              公告時,應先以電話告知,並將「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
              表」(如附件 2)及「警戒區域圖」傳真至市災害應變中
              心申請。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人員接獲傳真應立即簽辦。並於
              指揮官核可後,通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影發本府秘書
              處(媒體事務組)、資訊局、警察局、交通局、社會局、
              教育局、民政局、消防局及1999話務中心;公告字號以民
              政局名義為之(由該局先行向「臺北市政府公文處理整合
              系統」提號,如府民區字第○○○號)。每一警戒區域之
              公告以 1個文號為原則,警戒區域之劃定應明確特定,範
              圍不宜過大,以免影響管制作業。
        (三)完成簽辦程序,應再以電話告知申請區災害應變中心,並
              將奉核之文件回傳區災害應變中心。
        (四)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回傳通知,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即
              應派員前往警戒區域張貼公告,並指派警察人員執行管制
              措施。
    三、警戒區域公告後之處置:
        (一)區指揮官應主動督請轄區里(鄰)長、里幹事、里鄰守望
              相助隊、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義警義消人員或民間救難
              人員利用廣播、宣傳車(單)廣為向當地民眾宣傳解說後
              再進行柔性勸導,經勸導不聽者強制執行疏散撤離。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疏散撤離公告警戒區域之文件正本,
              應於事後移請民政局依公文管理流程完成府發文作業。
    四、撤銷公告之處置:
        (一)撤銷警戒區域範圍公告機制:
              1.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警戒區域之解除,依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發布之訊息辦
                理。
              2.山坡地老舊聚落解除警戒,以該區域內連續 6小時內之
                時雨量為10毫米以下為原則,並經工務局(大地處)通
                知後解除時。
              3.經中央通知或本市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建議如認為警戒區
                域已無警戒必要時(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應向市災害應
                變中心申請撤銷公告(格式如附件 3),撤銷程序與申
                請警戒公告程序相同。
    五、違反本公告之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一)對於違反本公告之行為人,先由現場執行警戒之警察人員
              先予言詞勸導;有不遵行者開具勸導書(如附件 4);如
              仍勸導無效時,則逕行舉發(如附件 5);但遇緊急狀況
              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導時,得待狀況解除後舉發。
        (二)消防局收受由警察局開具之舉發單後,應即作成臺北市政
              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如附件 6),並依法送達受處
              分人,受處分人屆期未繳納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
              執行。
        (三)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相關單位,應先提出答辯
              所需之相關事實、理由及證據,送交消防局彙整辦理。
    六、「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及「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
        請表」除應經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核章外,並應填寫聯絡人及
        聯絡電話,俾便於聯繫作業。
    七、有關本府執行申請警戒區域公告作業流程(如附件7)所示。

捌、疏散撤離通(警)報及執行方式
    一、通報方式:
        (一)災害防救單位:電話、傳真、簡訊、語音、無線電或其他
              方式。
        (二)民眾:
              1.災防告警系統。
              2.防空警報系統(海嘯)。
              3.防救災訊息服務發送平台。
              4.水情訊息服務平台。
              5.里鄰廣播。
              6.電視媒體、電臺廣播、網站或其他方式。
              7.消防車、巡邏車、工程車或垃圾車廣播。
              前開執行疏散撤離之災防告警系統發布前提送發送計畫書
              及發布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另防空警報系統由警察局
              負責。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依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
        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辦理。
    三、執行方式:
        (一)勸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
              1.未達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區公所依災害防救
                法第二十四條及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條等規定
                辦理。
              2.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依市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或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下達勸
                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
              3.執行勸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本府消防、警察或其他機
                關(構)依區災害應變中心(或區公所)指示派員配合
                執行。
        (二)強制疏散撤離:依(一)勸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執行方式
              辦理外,若民眾如有不聽勸導,現場人員得依附件 4開立
              勸導書,民眾接獲勸導書後仍不離去時,依災害防救法第
              二十四條強制執行疏散撤離外,必要時得依附件 5開立舉
              發單予以舉發。
        (三)前述執行結果應立即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並填報「 A4a
              撤離人數通報表」。

玖、收容安置
    一、收容安置開設:
        (一)臨時或短期收容安置:公布優先收容安置學校或防災公園
              ,完成開設準備,不足時開放其他學校、廟宇、區民活動
              中心、軍營、運動場館、行政大樓等。
        (二)中長期收容安置:依臺北市重大災害發生後避難收容安置
              作業精進計畫辦理。
    二、收容安置運作:
        (一)由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代理人)指定優先開設收容
              安置學校,學校老師及行政人員或志工擔任工作人員,由
              被收容安置人員當中遴選管理或工作人員,若發生大規模
              災害避難收容處理工作人員不足時,則動員市府員工擔任
              ,並視需求招募志工。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立即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並定時至防救
              災作業支援系統填報「 D3a避難收容處所開設通報表」及
              「D4a災區志工人力服務通報表」。
        (三)區災害應變中心(或區公所)接獲市災害應變中心、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或災情解除時,立即通知開設之避
              難收容處所,並協助民眾返家。
        (四)有關避難收容處所細部運作方式由區災害應變中心訂定相
              關標準作業程序。
    三、未於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之收容安置,比照上述方式開設
        、運作。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執行緊急警戒、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區災害應變中心指
        揮官得視現場狀況指派其他之臨時編組加入運作。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進行緊急管
        制、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時,於疏散撤離前應預先派員至疏
        散撤離現場通知居民準備。進行疏散撤離時,應優先協助弱勢族
        群、行動不便者,依疏散撤離路線疏散撤離至安全避難處所。
    三、各機關執行前項措施,必要時可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使用強
        制力進行緊急疏散撤離。
    四、教育局與各區公所應不定期檢討修訂「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
        容組標準作業程序」,以符合實際運作需求。
    五、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執行緊
        急警戒、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時,應主動隨時將最新執行情
        形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以利掌握進度。
    六、若災情規模過大,本府無法因應時,市災害應變中心得依相關規
        定向中央申請支援協助,必要時得實施跨縣市之疏散撤離及緊急
        安置措施。
    七、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經費,得依「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二十九
        條及第三十條等相關之規定辦理。
    八、執行本計畫出(不)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勵(懲處)。

附件:
1.臺北市政府警戒區域公告。
2.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3.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4.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勸導書。
5.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舉發單。
6.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
7.臺北市政府執行申請警戒區域公告作業流程圖。
8.各類災害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