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三、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標準作業程序。
六、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
及其發布時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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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於各類災害期間,為及時疏散撤離,進行公告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
禁止民眾、車輛、船舶及航空器進入或通行,並做好收容安置作業,
以達避災目的,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特訂定本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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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災害潛勢地區(含保全戶)調查
一、每年 4月底前區公所及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本於職責詳加
調查轄內可能因各類災害易造成危害之潛勢地區,必要時會同其
他相關機關勘查認定,掌握建築物及居民(含保全住戶及弱勢族
群)人數列冊,做為災害來臨時劃定警戒區域、疏散撤離及緊急
安置之參考。
二、針對高災害潛勢區域(如: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易積淹水
潛勢地區等保全對象),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協助區
公所製作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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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任務分工:
一、區災害應變中心(區公所):
(一)執行並綜整轄內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相關事宜。
(二)負責提出警戒區域之建議。
(三)警戒區域圖之劃設。
(四)統籌警戒區域內其他相關協調與督導事項。
(五)派員前往警戒區域公告、宣導、勸導並執行管制措施。
(六)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二、秘書處:
負責執行「公告」之文書作業程序及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三、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一)協助新聞發布、媒體聯繫事宜。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四、警察局:
(一)負責警戒區範圍內之警戒管制事宜。
(二)現場警戒、治安維護、強制居民疏散、交通秩序維持及協
助警戒區域範圍之公告單張貼等事項。
(三)對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舉發單及通知受處分人限期陳
述意見。
(四)協助海嘯警報訊息發布。
(五)配合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疏散撤離。
(六)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五、消防局:
(一)負責有關公告、勸導書、舉發單、裁處書及臨時通行證之
印製事項。
(二)負責開具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及罰鍰屆期未
繳納者之移送行政執行處等作業事項。
(三)提供氣象即時資訊,必要時召開分析研判會議等事宜。
(四)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六、教育局:
(一)協助避難收容處所(學校)之指定及分配佈置、災民登記
、接待及管理、安置災民統計、查報等事項。
(二)協助區公所調查及建置避難收容處所資料。
(三)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七、社會局:
(一)負責避難收容處所救濟物資之籌備、儲存、調度事宜。
(二)各界捐贈物資及款項之管理及應用。
(三)災害救助金之編列及發放。
(四)開設重大災害災民聯合服務中心等事項。
(五)提供災害潛勢地區身心障礙者與獨居長者名冊。
(六)災害防救民間團體之募集與協調等事項。
(七)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八、衛生局:
(一)負責避難收容處所災民之醫療需求、衛生保健及防疫等事
項。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九、環保局:
(一)負責避難收容處所垃圾清除、消毒及調度流動廁所等事項
。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工務局:
(一)協助避難收容處所可能遭致淹水、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
害、坡地災害及土壤液化之潛勢風險評估。
(二)山坡地老舊聚落、巡勘監測、緊急應變。
(三)提供即時水情、淹水、坡地、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邊坡等疏散撤離警戒資訊。
(四)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捷運公司:
(一)協助大規模疏散撤離運送事項。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交通局:
(一)協助疏散撤離運送等事項。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民政局:
(一)督導區公所進行相關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事宜及人數統
計回報事宜。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四、都發局:
(一)協助避難收容處所之建築物緊急鑑定事項。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五、兵役局
(一)負責調度本市替代役中心役男支援等事項。
(二)協調申請國軍支援災害防救及收容(安置)營區開放等
事宜等事宜
(三)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六、北水處:
(一)提供緊急維生用水。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中華電信或其他通訊業者:
(一)協助架設臨時電話線路或移動式基地台等事宜。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其他機關(構):依業務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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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研判方式
一、各類災害發生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適時派員實地勘查隨
時掌握可能遭受危害情形,提供疏散撤離警戒或執行評估訊息;
區公所或相關單位派員執行查(蒐)報作業,隨時反映,以供各
級指揮官決策參考。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必要時召開分析研判會議,由消防局、
工務局(水利處、大地處)、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研考會
及其他相關單位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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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執行時機
一、啟動時機: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執行命令下達:
(一)中央或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建議下達。
(二)如情況特殊緊急時,得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區災害
應變中心指揮官立即下達執行,並以書面或口頭向市災害
應變中心指揮官報告。
三、其他:有關執行疏散撤離作業應避免於 0-6時執行,惟情況緊急
授權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實際狀況應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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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警戒區域劃定及公告執行程序
一、提出方式:
(一)由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劃定警戒區域。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其管轄區域內提出警戒區域之建
議時,應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同時檢附警戒區域圖、
警戒區域、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提出警戒區域之申請。
(三)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準用前款規定方
式提出。
(四)警戒區域公告之格式(如附件1)。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程序:
(一)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申請限制
公告時,應先以電話告知,並將「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
表」(如附件 2)及「警戒區域圖」傳真至市災害應變中
心申請。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人員接獲傳真應立即簽辦。並於
指揮官核可後,通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影發本府秘書
處(媒體事務組)、資訊局、警察局、交通局、社會局、
教育局、民政局、消防局及1999話務中心;公告字號以民
政局名義為之(由該局先行向「臺北市政府公文處理整合
系統」提號,如府民區字第○○○號)。每一警戒區域之
公告以 1個文號為原則,警戒區域之劃定應明確特定,範
圍不宜過大,以免影響管制作業。
(三)完成簽辦程序,應再以電話告知申請區災害應變中心,並
將奉核之文件回傳區災害應變中心。
(四)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回傳通知,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即
應派員前往警戒區域張貼公告,並指派警察人員執行管制
措施。
三、警戒區域公告後之處置:
(一)區指揮官應主動督請轄區里(鄰)長、里幹事、里鄰守望
相助隊、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義警義消人員或民間救難
人員利用廣播、宣傳車(單)廣為向當地民眾宣傳解說後
再進行柔性勸導,經勸導不聽者強制執行疏散撤離。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疏散撤離公告警戒區域之文件正本,
應於事後移請民政局依公文管理流程完成府發文作業。
四、撤銷公告之處置:
(一)撤銷警戒區域範圍公告機制:
1.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警戒區域之解除,依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發布之訊息辦
理。
2.山坡地老舊聚落解除警戒,以該區域內連續 6小時內之
時雨量為10毫米以下為原則,並經工務局(大地處)通
知後解除時。
3.經中央通知或本市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建議如認為警戒區
域已無警戒必要時(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應向市災害應
變中心申請撤銷公告(格式如附件 3),撤銷程序與申
請警戒公告程序相同。
五、違反本公告之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一)對於違反本公告之行為人,先由現場執行警戒之警察人員
先予言詞勸導;有不遵行者開具勸導書(如附件 4);如
仍勸導無效時,則逕行舉發(如附件 5);但遇緊急狀況
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導時,得待狀況解除後舉發。
(二)消防局收受由警察局開具之舉發單後,應即作成臺北市政
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如附件 6),並依法送達受處
分人,受處分人屆期未繳納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
執行。
(三)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相關單位,應先提出答辯
所需之相關事實、理由及證據,送交消防局彙整辦理。
六、「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及「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
請表」除應經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核章外,並應填寫聯絡人及
聯絡電話,俾便於聯繫作業。
七、有關本府執行申請警戒區域公告作業流程(如附件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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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疏散撤離通(警)報及執行方式
一、通報方式:
(一)災害防救單位:電話、傳真、簡訊、語音、無線電或其他
方式。
(二)民眾:
1.災防告警系統。
2.防空警報系統(海嘯)。
3.防救災訊息服務發送平台。
4.水情訊息服務平台。
5.里鄰廣播。
6.電視媒體、電臺廣播、網站或其他方式。
7.消防車、巡邏車、工程車或垃圾車廣播。
前開執行疏散撤離之災防告警系統發布前提送發送計畫書
及發布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另防空警報系統由警察局
負責。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依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
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辦理。
三、執行方式:
(一)勸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
1.未達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區公所依災害防救
法第二十四條及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條等規定
辦理。
2.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依市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或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下達勸
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
3.執行勸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本府消防、警察或其他機
關(構)依區災害應變中心(或區公所)指示派員配合
執行。
(二)強制疏散撤離:依(一)勸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執行方式
辦理外,若民眾如有不聽勸導,現場人員得依附件 4開立
勸導書,民眾接獲勸導書後仍不離去時,依災害防救法第
二十四條強制執行疏散撤離外,必要時得依附件 5開立舉
發單予以舉發。
(三)前述執行結果應立即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並填報「 A4a
撤離人數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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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收容安置
一、收容安置開設:
(一)臨時或短期收容安置:公布優先收容安置學校或防災公園
,完成開設準備,不足時開放其他學校、廟宇、區民活動
中心、軍營、運動場館、行政大樓等。
(二)中長期收容安置:依臺北市重大災害發生後避難收容安置
作業精進計畫辦理。
二、收容安置運作:
(一)由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代理人)指定優先開設收容
安置學校,學校老師及行政人員或志工擔任工作人員,由
被收容安置人員當中遴選管理或工作人員,若發生大規模
災害避難收容處理工作人員不足時,則動員市府員工擔任
,並視需求招募志工。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立即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並定時至防救
災作業支援系統填報「 D3a避難收容處所開設通報表」及
「D4a災區志工人力服務通報表」。
(三)區災害應變中心(或區公所)接獲市災害應變中心、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或災情解除時,立即通知開設之避
難收容處所,並協助民眾返家。
(四)有關避難收容處所細部運作方式由區災害應變中心訂定相
關標準作業程序。
三、未於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之收容安置,比照上述方式開設
、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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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執行緊急警戒、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區災害應變中心指
揮官得視現場狀況指派其他之臨時編組加入運作。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進行緊急管
制、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時,於疏散撤離前應預先派員至疏
散撤離現場通知居民準備。進行疏散撤離時,應優先協助弱勢族
群、行動不便者,依疏散撤離路線疏散撤離至安全避難處所。
三、各機關執行前項措施,必要時可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使用強
制力進行緊急疏散撤離。
四、教育局與各區公所應不定期檢討修訂「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
容組標準作業程序」,以符合實際運作需求。
五、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執行緊
急警戒、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時,應主動隨時將最新執行情
形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以利掌握進度。
六、若災情規模過大,本府無法因應時,市災害應變中心得依相關規
定向中央申請支援協助,必要時得實施跨縣市之疏散撤離及緊急
安置措施。
七、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經費,得依「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二十九
條及第三十條等相關之規定辦理。
八、執行本計畫出(不)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勵(懲處)。
附件:
1.臺北市政府警戒區域公告。
2.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3.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4.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勸導書。
5.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舉發單。
6.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
7.臺北市政府執行申請警戒區域公告作業流程圖。
8.各類災害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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