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 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本細則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一、目的: 為規範海嘯來襲時,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之作業程序及權 責分工,以利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及時疏散撤離民眾,減少人命傷亡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有效執行災害預防、 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任務,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特訂 定本規則。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12條第2項暨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8條規定訂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