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車輛派遣支援規定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本局所有消防車輛專供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之用,性能應
    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二、本局對前條任務以外之請求支援事項,除對直接有關福利國民俾益社
    會大眾事項,非消防車輛支援不能達到目的者,不予派遣支援。

三、支援一律用書面申請,申請者為本府所屬各單位者,須經由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核轉,報請局核准,凡非本府所屬單位者,應專案簽請市長
    核定後始可派遣,但情形特殊及緊急者不在此限。

四、派遣車輛時須考慮各該單位勤務,在不影響整體救災人力出勤原則下
    行之,並指定幹部帶班,特別注意車輛人員之安全。

五、派遣車輛完成任務返隊後應將經過情形,由帶班人用電話報告救災指
    揮中心,如有特殊情形,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將情形層報上級並作處
    理。

六、違反上項規定擅自派遣者將追究責任,奉派支援人員不得接受招待或
    饋贈,如有故違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