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
    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設立臺北都會區大
    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本府代表五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一人,專家學者
    七人由本府與新北市政府共同協議推薦之;本府、新北市政府公務員
    中具專家身分者,得以專家身分聘為委員。
    召集人一人,由所有委員選舉產生,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新北市
    政府各委員中指派一人兼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
    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年度概算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土地開發取得公有不動產經營管理之決策事項。
  (三)關於基金盈餘分配及盈餘撥補事項審核。
  (四)關於基金對外舉借款事項審核。
  (五)其他有關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重大事項審核。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二人輪流主持會議。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且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
    ,不得少於出席委員數三分之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
    本會決議事項,應陳報本府核准並副知新北市政府後,續依土地開發
    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主管土地開發業務之聯合開
    發處處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政府指派
    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執行幕僚作業及連繫協調事項。

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一般事務處理,由基金管理機關本府捷運工
    程局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於每年上半年提報本會備查。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