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之營業基金,以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管理機關。 市政府為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基金,應設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 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