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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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3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8日 (現行法規)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之營業基金,以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管理機關。
  市政府為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基金,應設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
  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