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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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有效推動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
    工程處各項業務電腦化與整體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置本局資訊推動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后:
    (一)擬訂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資訊作業整體發展方向、政策及策略
          。
    (二)推動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整體管理資訊系統及系統介面之建立
          ,並審查系統之開發及優先順序。
    (三)協調及督導本局各單位電腦化及資訊業務分工等相關事宜。
    (四)審查本局各處室及各工程處年度資訊計畫及相關預算之編列。
    (五)審查重大電腦資源、設備之購置、分配及使用情形。
    (六)其他與資訊業務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組織如后: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總工程司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
          主任秘書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技術發展處處長兼任;置
          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局一級單位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
          上、各工程處總工程司或以上、與局長指派人員組成,召集人
          、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本小組另設幹事二至三人,由技術發展處派員兼任,負責幕僚
          業務。
    (三)本局各單位指定一名熟悉單位業務之資訊作業聯絡人,各工程
          處應指派二至四人成立資訊小組,負責聯繫及追蹤各項會議決
          議事項執行情形。
    (四)本小組得視業務電腦化之需要,指派成立業務執行分組,負責
          籌劃與該業務有關之各項事宜。

四、本小組原則上每季定期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如有必要,得邀請局外專家、學者或專業廠商參加。

五、本小組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三日內將有關紀錄與報告簽陳局長核定,移
    請本局相關單位執行,並視需要不定期向局長提出工作簡報。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目下支應。

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九、本小組報奉局長核定後成立或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