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技字第1073127 7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7年6月1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捷運類 / 組織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規定」於82年 5月11日發布施
行,施行期曾三次修正。茲配合捷運工程局組織改造,局本部減少 3部門
、 5個工程處整併為 3個工程處,調整委員基本人數;另基於性別平等原
則,增加局長指派委員及「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規定,爰擬具「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規定第三條第一
項修正。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組織如后: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總工程司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
          主任秘書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技術發展處處長兼任;置
          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局一級單位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
          上、各工程處總工程司或以上、與局長指派人員組成,召集人
          、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本小組另設幹事二至三人,由技術發展處派員兼任,負責幕僚
          業務。
    (三)本局各單位指定一名熟悉單位業務之資訊作業聯絡人,各工程
          處應指派二至四人成立資訊小組,負責聯繫及追蹤各項會議決
          議事項執行情形。
    (四)本小組得視業務電腦化之需要,指派成立業務執行分組,負責
          籌劃與該業務有關之各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