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組織如后: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總工程司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
主任秘書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技術發展處處長兼任;置
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局一級單位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
上、各工程處總工程司或以上、與局長指派人員組成,召集人
、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本小組另設幹事二至三人,由技術發展處派員兼任,負責幕僚
業務。
(三)本局各單位指定一名熟悉單位業務之資訊作業聯絡人,各工程
處應指派二至四人成立資訊小組,負責聯繫及追蹤各項會議決
議事項執行情形。
(四)本小組得視業務電腦化之需要,指派成立業務執行分組,負責
籌劃與該業務有關之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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