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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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加
    強計畫與預算之統合協調及增進預算執行績效,特設臺北市政府捷運
    工程局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會計業務
    之副局長兼任,其餘組員由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及各處(室)一級
    主管兼任。
    本小組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局所屬各工程處首長或其指定代表
    參加。
〔立法理由〕
配合實務運作,並參酌「臺北市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二點規定增訂,爰新增本點第二項。

三、本小組審查與協調下列事項:
    (一)預算案收支原則。
    (二)本局主管單位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算案之收
          支事項。
    (三)本局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支用計畫。
    (四)本局代辦非本府出資計畫之支用計畫(不含代辦案件性質單純
          者)
    (五)其他有關預算收支政策性事項。

四、本小組依本局訂定之概算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畫
    與預算統合協調小組會議。
    本小組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
    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法定規定辦理。

五、本局各單位暨所屬各工程處提送各類概算予工作組前,應循其督導系
    統完成陳核至副局長之程序。
    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設置工作組,由本局會計室、技術發展處
    、秘書室、人事室及工務管理處共同組成,辦理初審工作。
〔立法理由〕
為使預算編列更確實,明定各單位應循督導系統陳核之層級,以資明確,
爰增修本點第一項文字。

六、工作組成員應於本局概算編審日程表規定期程完成初審工作,並送會
    計室彙提本小組審查。

七、本小組組員及工作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