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會計業務
之副局長兼任,其餘組員由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及各處(室)一級
主管兼任。
本小組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局所屬各工程處首長或其指定代表
參加。
〔立法理由〕 配合實務運作,並參酌「臺北市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二點規定增訂,爰新增本點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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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各單位暨所屬各工程處提送各類概算予工作組前,應循其督導系
統完成陳核至副局長之程序。
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設置工作組,由本局會計室、技術發展處
、秘書室、人事室及工務管理處共同組成,辦理初審工作。
〔立法理由〕 為使預算編列更確實,明定各單位應循督導系統陳核之層級,以資明確,
爰增修本點第一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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