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機電人員訓練授證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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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局捷運機電工程專
    業水準,加強同仁專業素養,激勵同仁學習熱忱,提高工作效率及品
    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訓練及授證適用對象
    以本局負責機電系統工程相關業務(即目前規劃之十二學門)之機電
    同仁為限。非屬機電同仁及未克參訓同仁可於本局企業網站閱覽本專
    案訓練教材,自行學習。

三、訓練授證類別
    本訓練授證學門分為捷運電聯車、捷運號誌系統、捷運供電系統、捷
    運通訊系統、捷運電梯、捷運電扶梯、捷運自動收費系統、捷運機廠
    設備、捷運水電工程、捷運環控工程、捷運消防工程、捷運系統工程
    等十二類別,經完成學門內一定比例課程並經考核通過後,依學門類
    別予以授證,總計核給十二種認證。

四、一般規定
  (一)本局機電同仁可經所屬單位核可後自由參訓或經單位指派參訓。
  (二)一律以線上報名參訓,如報名參訓人數過多,主班單位將依業務
        關聯性,排定參訓名單。
  (三)經核定受訓同仁應於指定時間、地點受訓,缺席名單由主辦單位
        送學員所屬人事單位依差勤管制規定處理。
  (四)學員完成個別課程後,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可採記其上課時數
        ,由主辦單位於學員學習護照加蓋認證登錄章後,學員所屬機關
        依據主辦單位提供之簽到單,加蓋機關認證章,列入訓練紀錄予
        以列管,本授證專案將不再就個別課程另行發給書面證明。
  (五)為瞭解學員學習成效,講師得要求學員繳交作業或進行隨堂測驗
        。

五、考勤規定
  (一)學員依簽到次序對照課桌編號入座,俾利助教隨堂點名。
  (二)原則上每一課程簽到乙次,如單一課程授課時數較長跨越中午休
        息時間,則上、下午各簽到乙次(開始上課十五分鐘後即不得再
        簽到)。
  (三)如課程時數超過一小時,助教將於每堂課上課15分鐘後依座次表
        點名(學員無須再簽到)。
  (四)如前述第二、三項,凡未簽到或助教點名未到,主辦單位將移請
        學員所屬人事單位依考勤規定處理,無論未到課原因是否為公差
        勤務,該課程全部時數將不得計入授證考試必需之訓練時數內,
        請同仁務必斟酌自身業務是否可全程參訓。
  (五)講師如因公差勤務確實無法按表授課者,請於課程公布後三天內
        通知主辦單位修正課表,俾利通知學員。
  (六)講師及核定參訓學員訓練期間由所屬單位核給公假。

六、認證考試規則
  (一)本授證專案之宗旨為訓練及授證並重,故學員須完成學門內八成
        授課時數之課程,方可參加該學門認證考試。
  (二)每學門認證考試每年舉辦兩次為限,補考以一次為原則,若補考
        仍未能通過,則須重新參加訓練課程。
  (三)教材審定委員就題庫擇定認證試題。
  (四)講師除撰寫教材外,另需準備考題。原則上一小時課程至少需提
        供廿題,超過一小時的課程,原則上每增加一小時需再提供十題
        ,考題形式不拘,送請學門負責人審查。
        學門負責人可視實際需求請講師增加考題,豐富題庫,期能有效
        考核學員學習成果。
  (五)凡遲到十五分鐘以上即不得參加考試。
  (六)如發生舞弊行為,該次認證考試即視為不及格。
  (七)經通過認證考試者予以授證。

七、授證與考核
  (一)本授證專案以獲授證同仁之專業能力足以執行細部審查及設備安
        裝、測試之監工為訓練目標,相關教材及講授內容應予配合。
  (二)依本訓練授證作業專案所撰寫之教材、圖說、電腦檔案,若涉及
        著作權應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取得授權利用或合理使用。完成
        之文件或著作應簽署著作權約定書約定本局為著作人,享有著作
        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三)講師負責教材撰寫及準備考題,本局授予該課程講師聘書。
  (四)學門負責人負責教材初審及試題審查,本局授予該學門負責人聘
        書。
  (五)教材審定委員負責教材複審及決定認證試題,本局授予教材審定
        委員聘書。
  (六)經認證之同仁即具有本授證專案講師資格,負有接受訓練授證小
        組遴選指派擔任課程開發、教材編撰及教學工作之義務。
  (七)依相關規定核發講師授課鐘點費(每小時鐘點費800 元)。
  (八)執行本授證專案績效卓著同仁,將依本局捷運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予以獎勵。
  (九)教材審定委員及各學門負責人就所屬講師之執行績效進行考核。

八、教室規則
  (一)為維護教室整潔,請勿攜帶食物進入,並禁止吸煙。課後關閉電
        腦設備電源並自行清理座位環境。
  (二)茶水間備有紙杯提供同仁飲水,請勿將紙杯攜入教室。
  (三)電腦設備請勿破壞或拆分,有問題應立即提出。
  (四)休息時間請勿喧嘩,以免影響其他辦公室上班。
  (五)使用本樓層之洗手間,請保持門口走道之清潔。
  (六)上課時,請關閉大哥大。
  (七)除講師外,隨班設置助教一名,助教職責為:
        1.聯絡上課講師。
        2.協調教具整備。
        3.講義領取及分發。
        4.掌握學員上課狀況(每堂課上課十五分鐘後點名)。
        5.課程結束後,現場於學員「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辦理單位
          認證登錄章一欄內核章。
        6.執行簽到單管制,次日交回本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備查。
        7.臨時事件處理。

九、其他事項
  (一)上課地點:本局資訊中心電腦教室。
  (二)支援資訊作業:由本局資訊單位協助辦理。
        1.除教材上網外,協助建立線上課程公布、上課報名、認證考試
          報名、變更事項通知、認證考試成績公布、授證及訓練紀錄資
          料庫等系統。
        2.協助建立合格應考人員篩選系統。
        3.提供講師相關教學技巧及電腦應用課程。
  (三)課務事項:由本局機電系統工程處辦理。
        1.擬定年度訓練授證計劃。
        2.負責本局及機工處本授證專案之預算編列、教材印製、講師授
          課鐘點費核發作業,工程處部分由工程處自行辦理。
        3.課程安排並協調本局資訊中心辦理課表上網公布及書面公告事
          宜。
        4.臨時變更事項協調及書面 /線上公告事宜。
        5.隨堂助教及認證考試監考員由機工處派員擔任。
        6.除非選擇題部分由原出題講師負責評分外,機工處負責認證考
          試試卷閱卷、複查及總成績公布作業。
        7.機工處負責本授證專案相關證書核發事宜。

十、本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