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或營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構)應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者,執行機關(構)得報經市政府核准後終止契約: 一、有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其他違反營運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