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營運保證金數額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或營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構)應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者,執行機關(構)得報經市政府核准後終止契約:
  一、有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其他違反營運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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