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持人行道之暢通、都市景觀之優美及增進 大眾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捷運)之效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捷運與地下街設施之移設及連通申請事項,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