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持人行道之暢通、都市景觀之優美及增進
  大眾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捷運)之效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捷運與地下街設施之移設及連通申請事項,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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